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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或制定新法律规定个人享有对自己的信用信息资料的权利,例如对信息收集人的身份、使用方法、收集目的和资料转移情况等方面具有知情权,也有权利查询或申请修改个人信用信息资料,当个人信用信息资料被不正当或非法使用时,有要求索偿的权利。因此,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当明确不合法收集他人个人信用信息资料、非法使用他人个人信用信息资料等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当事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后可采取的合法救济途径等。
4.加强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信用是保证社会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关键之一。加强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就必须要加快建立健全规范政府行为和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提高政府及有关人士的法律意识,全面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综合素质水平。法律是支撑道德和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后防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自觉遵守社会信用法则,严惩失信行为,充分发挥好市场经济裁判员的角色作用,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
完善的政府信用体系是社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信用的作用,加强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完善行政法规。首先,对政府信用开展专项治理,提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服务水平与效率,实现廉洁从政,确保各地政府能够依法行政,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统一性。其次,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和规范公务员的信用,严格控制公共权力,禁止滥用职权,充分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良性发展和公民权利,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功能之一。总之,国家政府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以为人民谋利益为目的,将诚实守信作为一个法律义务,注重提高自身的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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