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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笔者认为,之所以法律强调招标投标合同的形式应当以书面合同形式,原因在于涉及招标投标的标的一般情况都比较复杂,其履行的过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有必要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进一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标投标法》第46条同时还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一般而言,经过招标尤其是投标人依照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投标,招标人依法确定了中标人后,即意味着招标人和投标人就合同实质性问题达成了一致。正如前文所述,中标通知书或是对投标人承诺的确认通知,或是招标人的承诺,其性质仅对招标投标合同的成立产生实质性影响。由此可见,《招标投标法》第46条之规定的本意应是要求招标人和投标人签署书面合同为招标投标合同的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此外,因为招标投标项目往往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技术复杂等特点,从保证交易安全的角度,也不能简单认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和到达是招标投标合同生效的标准。
简论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及其效力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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