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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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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4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建议
    (1)加入1972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大多数学者普遍认为,加入1972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解决产品责任的法律冲突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条件成熟时应考虑加入。
    我国加入该《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有弊有利。弊在于此公约主要是针对发达国家制定,很多规定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我国目前正处于发展中时期,产品质量还不及发达国家水平,公约对产品责任者的处罚非常严厉,会加重我方的赔偿责任,适用公约将不利于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尤其是对出口贸易十分不利。尽管如此,197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部国际性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加入此公约,推行竞争机制,有利于我国产品质量迅速提高,有利于我国健全市场经济机制、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因此我国在条件成熟时适时加入《公约》,对于我国以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进步和完善将有很大的引导和帮助。
    (2)制定一部专门的《产品责任法》。
    加快将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专项立法提上议事日程,这无疑是一个有效途径,并且可与加入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并行不悖。在《产品质量法》中增加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定,可以使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更加灵活;也可以在我国将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中作出专门的规定。
    制定《产品责任法》还应在法律适用时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侵权责任领域,作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同时兼采法院地法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引入“有限双重准则”,使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更合理更趋灵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有关专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2000年第6稿)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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