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wangha
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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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民事证人制度的现状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或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向法庭所做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普遍使用的一种证据,具有描述性和确定性的特征。它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共同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案件事实。证言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言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部分或全部;二是证人证言为正确审查判断其他证据提供有力手段。古往今来世界各国的立法都普遍重视证人证言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在立法上,对证据问题重视不够,到目前为止尚无证据法典。近年来的民事审判方式出现了弱化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的明显趋势,在诉讼中弱化了法官主动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改为主要由诉讼当事人双方举证。这样,中国证据制度立法上的缺陷便暴露无遗。而在证人制度方面,暴露的问题更为突出。关于证人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不力、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证人制度体系。在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强烈呼吁和共同努力下,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是我国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规定证人制度的司法解释,它的实施,对证人的资格、证人作证的程序、证人作证应以出庭作证为原则、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对证人的询问规则等作了相应规定,初步形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基本符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但从实践中看,《规定》对证人作证的具体方式、程序、证言生效规则及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仍存在缺陷,尤其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权益保障等方面几乎没有可操作性的内容。
虽然《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再次重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实际情况却与法律规定相差甚远。总体来看,我国民事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现象:
第一,证人出庭率低,普遍适用书面证言。在各地开庭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普遍很低。有学者于2004年分别在北京、内蒙、河北随机选择了五个基层法院作为调查对象,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这五个法院中,得到判决结案的样本共计为1780个,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为169个。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又分别对其中四个法院2001年和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进行了统计,2001年四个法院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分别为:7.9%、7.6%、5.2%、4.9%;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分别为:11.6%、13.1%、14.6%、9.8%.虽然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比率与2001年相比有所提升,但从总体来看,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仍然很低。?砭萑??檠?氖》萁?帐⌒熘菔兄屑度嗣穹ㄔ旱氖?菹允荆?袷隆⑿姓?讣?と说酵プ髦ぢ试荚?0%左右。?庵肿纯鲋两褚裁挥卸啻蟾墓邸S纱丝杉???晒娑ㄖと瞬怀鐾ノ??猓??谑导?兄と顺鐾シ炊?晌??狻?/p>
第二,证人拒绝作证现象比较普遍。证人拒绝作证是指证人根本就不向有关机关提供证人证言,不配合。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民事诉讼案件的证人拒证率竟高达35%.?/p>
第三,证人作伪证和作证反复现象频繁出现。据统计,2005年至2007年,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共审结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民事案件378件,其中存在伪证行为的案件162件,约占案件总数的40%以上。更有甚者,近年来某县人民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存在伪证行为的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70%以上。?/p>
由于我国证人制度的缺陷,上述现象普遍存在,法官对此也无能为力。证人拒不出庭作证,或即使勉强出庭作证,大多不是基于法律的威严,实事求是的作证,而是抱有不正当的目的,应付了事,这样,就难免出现证言的不真实甚至伪证等情况。所以,在我国民事审判中,证人制度的发挥在实务中表现为“三低”:证人出庭率低、证言可信度低、证言采信率低,这种现状对我国民事审判的公正性造成极大影响。
综上所述,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现状看,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让证人出庭,并且客观的、实事求是的作证,从而保障在证人证言环节上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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