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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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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所谓消极义务,是指管理人负有不违反破产法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破产财产,不得利用其管理职权谋求个人不当利益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法律基于对管理人忠实履行的信赖,由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为了破产相关人的利益管理破产财产。因此,消极义务也称为忠实义务。新《破产法》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消极义务规定很简单,第27条规定,“忠实执行职务”,消极义务主要是强调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包括:第一,不得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挪用或侵占破产财产利益;第二,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或他人谋求本属于破产企业的商业机会和商业信息;第三,不得擅自披露破产企业的商业秘密;第四,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允诺的不当利益。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于核心枢纽地位,其承担的责任重大,应勤勉和忠实的履行其职责,其违反破产法法规和不当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破产法》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立法规定看,破产管理人主要承担的是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是基于破产管理人失职产生的侵权责任,造成破产财产损失,应由破产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破产法对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做了充分的考虑,为保证民事赔偿责任的落实,对于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由中介机构单位承担责任,如果个人担任管理人的,个人个人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保证管理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张在范.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叨,北方论坛,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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