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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3
在日本人身保险实务上,如果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虽然按照保单条款的规定,身故保险金也是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但日本的保险立法未将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而是将身故保险金的请求权作为继承人固有的权利,而死亡保险金则是其固有的财产。这样处理的理由是,如果将保险金作为遗产,那么,当被保险人生前负有债务时,该死亡保险金就有可能被作为遗产用来清偿债务{5}。
笔者认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身故保险金系基于其法定受益人之地位,而非遗产继承人之地位。根据受益人产生的原因,应将受益人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为矫正我国保险立法有关受益人规定的缺陷,完善保险受益人制度,应借鉴日本保险立法和实务的经验,对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修改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基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指定或法律的规定,而于被保险人死亡时对保险人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的人。”{6}第64条可修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指定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放弃受益权,又无其他指定受益人的,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法定受益人。”
二、保险受益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保险受益人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可变更的受益人与不可变更的受益人
这是以保单所有人是否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而对保险受益人进行的分类。可变更受益人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留变更或撤销指定受益人的权利的情况下所指定的受益人;不可变更受益人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未保留或放弃变更、撤销指定受益人的权利的情况下所指定的受益人。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保险法》上的指定受益人原则上属于可变更受益人,只有当事人明确指定为不可变更保险受益人或明示放弃对受益人变更、撤销的权利时,方可将其指定的保险受益人认定为不可变更受益人。将指定受益人原则上界定为可变更受益人,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或主观意愿的变化随时变更或撤销其原先指定的受益人,一方面尊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另一方面可防范指定受益人谋财害命的道德风险。
(二)原始受益人与后继受益人
标签: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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