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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4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能否继续主张债权的情形。
案例:贾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当地农村信用社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为2004年5月8日。时隔2年,由于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失误,没有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债务人贾某发出催款单主张债权,至2007年5月8日,农村信用社才向贾某发出了催款通知单,贾某没有多想,就在催款单上签了字并盖章。但贾某由于经营不善,致使无法按催款单上约定的日期还款,于是被农村信用社告上法庭,在法庭上,贾某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为由进行抗辩。
分析:一般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债务人若以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为由进行抗辩,应该获得法院的支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起诉权也不消灭,而是债务人享有抗辩权。但在本案中,贾某具有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贾某在催款单上签字盖章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此,贾某的主张是不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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