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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3
(二)作为“本集体”的各级供销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1、各级供销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无法建立治理结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法人财产的运营,客观上要求将企业所有权的安排具体化,对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作一整套制度性安排,明确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如何分配风险和收益等问题。这就要建立一种由所有者、最高决策机构、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组织结构,形成三者间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最高决策机构托管;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最高决策机构,组成在最高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最高决策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由于各级供销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采取法人所有权的形式,一个集体内部所有成员共同拥有某项资产,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和相同的,不经全体同意,个人无法决定财产的使用和转让,企业无法建立治理结构。经营者缺少约束,法定代表人掌握着企业的人、财、物大权,企业的命运决定于经营者一人。从现实情况看,或是企业几十年积累的财产毁于一旦,或是资金损失不断,亏了企业,富了经营者成普遍现象,企业法人财产不断被侵蚀。
2、各级供销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出资人问题。作为“本集体”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成公司制企业,因该集体所有制企业已不存在,该集体所有制企业净资产归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举办人所有,即归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本部所有。各级供销社本部是改制成立公司的出资人,出资额为原集体所有制企业净资产数额。
3、各级供销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出资设立公司的出资人问题。各级供销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出资设立公司,出资人是该企业。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的理事会不能作为供销社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资人代表,出资人代表由该集体所有制企业确定。
三、改进供销社“本集体”财产运营的办法1、收缩供销社集体财产分布范围。通过改制,各级供销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数量已大为减少,将现有各级供销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本级范围内进行整合,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原则上只保留一个作为“本集体”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级供销社把本级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集中到这一“本集体”内,减少作为“本集体”的各级供销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数量,收缩供销社集体财产分布范围。
2、把供销社“本集体”财产投到公司制企业运营。由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本部将供销社“本集体”财产投到公司制企业运营,以便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确保供销社集体财产的保值增殖。
3、落实对供销社“本集体”财产的政府监管。199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发布,其中规定:“供销合作社应建立监事会,其成员由政府有关经济部门负责人、社员代表和专家组成,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检查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以保证供销合作社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和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从十几年的实践来看,监事会的作用有限。对供销社集体财产应实施政府监管,明确政府的一个机构对供销社集体财产进行监管,但这一机构一定要是常设的法人实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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