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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限合伙法新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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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9

立法的严格限制,加上当时普遍存在的对非普通法来源的法律的歧视态度,使法官对有限责任采取狭义解释的态度。有限合伙人被认为不过是一种特殊种类的普通合伙人,他们享受有限责任应以严格遵守制定法的规定为条件。然而,渐渐地,有些法院采取了不那么僵死的态度,承认了有限合伙人只有在不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即没有申报有限合伙证书或申报内容不真实时才会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 

(二)1916年的《统一有限合伙法》

1916年的《统一有限合伙法》是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在制订1914年《统一合伙法》后制订的。(注:它的起草人就是起草1914年统一合伙法的宾州大学法学院的院长william  draper  louis。)该委员会制订本法时采用了两项基本政策作为其指导原则:一、如果一个人向一个企业提供资金,取得对其利润的份额,掌握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只要债权人没有理由相信该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那么公共政策就不要求该资金提供者(有限合伙人)承担合伙的债务;二、对企业债务负有责任的人(即普通合伙人)应当被允许向其他对企业拥有某种所有权的人(有限合伙人)获得资本金,只要这些出资者对企业资产不构成与债权人的竞争。

美国的企业组织大致可以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等。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美国有限合伙法新发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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