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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0
事实上,德、法、日本出身者之作风,较与客观真理相接近。不幸中国人治法学于德、法,为时颇晚,人数亦少。职是之故,迄今尚无足资称道之成就,可为观听之中心。为时较早,人数较多者,厥为日本。坊间之法学着作,姑勿论其品质,其什九出于日本出身者之手,知者咸能道之。然因中国一切新政,初期模仿日本,后期取法西洋之故,晚近留学日本者之易受人过分贱视,几成先天宿命。宿命一经降临,任何真理均须受其修正,遭彼歪曲。是非既经颠倒,于是在研究成文的中国法规范之前提下,可以发现反对使用六法全书的主张。在应用法规于事实时,又可发现抽去不作为之作为义务,而论不作为的责任之作风。在法规范学中,可以发现认历史、比较的及哲学的三事为法规范学之三个研究方法;关于以国家生活为前提的法规范之说明,始终无法发现法规范中国家因素之作用;在说明法规范之过程中,可以发现理想法与实定法混成一团,无差别亦无关联……。诸如此类,不胜枚举。总而言之,一无对象,二无方法。不仅法规范学,至此已不复能维持其存在,即整个法学,亦成一塌糊涂。然而偏要巧为立名,称之曰理论的研究。呜呼,理论理论!无限法学文化之罪恶正假你之名以行!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中国法学以及法学教育,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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