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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7
对于国际商法的主体,随着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调控地位日益突出,国家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也越来越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本书重点对国际商事行为的特殊主体——国家在国际商法中的地位进行了研究,并结合中国近年的国家行为案例探讨了我国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应取的态度,即继续坚持绝对豁免原则而不是 “赶时髦”地采限制豁免主义。
对于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特殊处理方法——国际商事仲裁, 本书也给予了应有的关注。该书从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的视角加以剖析,指出国际商事仲裁经历了由最初的纯粹民间法属性,发展到国家权力全方位干预,现今演变为国家法适度干预并逐渐复原其民间法属性的过程,反映了国际商事仲裁实乃国家法与民间法属性有机结合, 交互作用并达致和谐的一个典型样本。最后还对国际商事仲裁未来的发展趋势作了预测,指出未来国际商事仲裁将向司法监督弱化、仲裁业发展产业化、仲裁行为国际化多元化、利用互联网仲裁等方向发展。
本书最后,从国际立法学的视角研究了国际商法统一的方法论问题和国际商法的学科体系构建问题。作者提出了比较法方法、博弈论在国际商法统一中的方法论意义,并通过案例分析了国际商法统一的具体步骤和存在的具体技术性问题。对该问题的研究虽然是初步的,但国际商法作为法律的国际统一化水平最高的领域,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对于其他法律部门法律统一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仅仅提出国际商法学科的独立是不够的,独立的学科必须具有独立的学科内容构成体系。作者最后分析了当前我国国际商法学研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构建我国特色的国际商法学的学科体系问题,并尝试性地提出了科体系方案。
应当承认,国际商法学的研究在我国刚刚起步,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还不多,尤其是学科理论建设问题的研究还没有引起普遍的关注,这给我国整个国际法学科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带来了不少的混乱和资源浪费。因此,希望本书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诚如作者在自序中所言:“本书对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还是初步的,这主要表现在:其一,本书所提出的所谓基本理论问题显然受到了其他部门法理论体系的影响,对此恐也无可厚非,因为我国各部门法的学科体系架构本来就具有类同性,此乃我国法理学界对法律关系的认识使然。其二,本书许多问题的研究尚很肤浅,提出的一些观点也颇可商榷。”
但是,该书的研究结论对于厘清我国国际法不同学科之间的界限,构建适合中国特色的国际商法学科体系,优化法学课程体系,实现教学资源配置的有效配置有较大的实践意义,同时也填补了我国国际商法学科理论体系研究的空白,是我国国际商法理论研究的拓新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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