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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的讨论

2013-08-25

二、分析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肯定性

有关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定是进步性和合理性的结合的,不论是对民事诉讼理论的研究还是民事司法实践都是有着积极的作用的。形式上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为整部法典的首位,提纲挈领的同时也发挥出了本身具有的宏观统帅性和全局指导性的功能,而且也跟我国的国情相吻合,也很容易让普通国民理解和掌握。内容上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有一定的反映,特点是进步性与合理性的结合。其中确立的平等原则也体现了宪法中有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理念,对于一方当事人的社会地位或特殊条件对另一番存在在法律上存在的优势和特权,都做了相应的转变。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缺陷

我国有关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在内容上、形式上、技术特性上都有很多的不足。

1.立法者缺乏严谨的逻辑性,司法实践中存在歧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位于法典之首,这就要求我们在安排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上必须用严谨的逻辑思维对待,避免在以后的理论解释中存在一定的误导产生。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诉讼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不具有统帅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

2.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条文存在不科学的排列顺序。立法技术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在立法过程中运用的技巧和方法,重要的作用就是确切完整的制定出能表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要求的法律。当准确的确立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时候,也要在写入正式的法律文本时在排列顺序上仔细的斟酌。立法者应该科学的合理的和有序化的,安排法律条文的顺序,不能按照立法者自己的主观意愿来制定,否则会影响整个法律体系在结构上科学性和正确性的规定。目前我国在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基本原则的排列顺序和整个体系安排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的的,应该处在整个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首位。

3.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又多又滥,而且还体现出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这就削弱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整个法律结构体系中的基础性、根本性地位。真正能被纳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范畴体系的屈指可数,而且在内容上是具有根本性的。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定有些过于冗繁,应该剔除一些非基本原则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何文燕,廖永安.民事诉讼理论与改革探索.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廖中洪.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规定的问题及其重构设想上.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