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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辖权与电子商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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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F.侵权诉讼的特殊管辖
  1.总则
  根据第五条第3款,一缔约国境内的被告可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境内因侵权、犯罪或准犯罪行为而遭起诉。
  欧洲法院早就试图对“侵权、犯罪和准犯罪”的含义做出统一解释,这一名词的定义包括可归责于被告的任何行为,且该行为按照第五条第1款与合同无关。
  损害发生地与行为发生地是截然不同的两个地方,第五条第3款使用的“损害事件发生地”一词应理解为包括上述两个地方。因此,原告可以在下列地点选择起诉被告:
  ——损害发生地法院;或
  ——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
  然而,“损害事件发生地”一词不能作广义解释,即认为包括了在一地方发生损害事件其负面效应所波及的任何地方。尤其是它不能被解释为,受害者声称在一缔约国境内遭受的财产损失而引起的在另一缔约国境内的其他损害的发生地。
  2.诽谤诉讼
  关于诽谤的典型案例是Shevill  &  Others诉Presse  Alliance案。在这一案件中,有4个被告(两个英国人,一个法国人,一个比利时人)。一篇文章发表在巴黎的《France  Sior》上——这是一家在巴黎注册的法国公司拥有的出版物。文章涉及巴黎的一次针对法国原告Bureau  de  Change的警察搜捕行动。载有该文章的《France  Sior》杂志估计在法国卖出了237000份,在欧洲其他国家和地区卖出约15500份,其中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卖出230份。考虑到诽谤仅因为文章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发表之故,原告在英国提起诉讼。原告声称根据英国法,该文章具有诽谤性,因为文章暗示了他们是贩毒团伙的成员,并以此来赚钱。被告基于《布鲁塞尔公约》第五条第3款的规定,认为英国无管辖权,企图终止诉讼,因为“损害事件发生地”是在法国。
  欧洲法院重申,第五条第3款的特殊管辖权规则,是建立在争议与法院之间存在特别密切的联接因素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与被告住所地所在国间的密切关系之上的。
  欧洲法院坚持认为:
  ——根据第五条第3款“损害事件发生地”原则的正确解释,在几个缔约国内发行的报刊上登载诽谤性文章的受害者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起诉出版商:
  ——在出版商所在地的缔约国法院起诉(作为行为发生地,法院有权管辖因诽谤行为而引起的一切损害赔偿争议);
  ——或者在出版物发行的任何缔约国法院和受害者名誉受损地法院起诉(作为损害发生地的法院,有权管辖本辖区内的损害赔偿争议)。
  ——对每个国家的法院来讲(通过运用国内冲突法确定的实体法),决定该行为是否有害意义重大。
  3.疏忽的虚假陈述
  关于疏忽的虚假陈述,英国有两个颇有影响的一审判决案例。较早的一个判决是Minster  Investments  Limited诉Hyundai  Precision  and  Industry  Co.Limited一案。在该案中,一法国等级协会向朝鲜卖方提供集装箱证件,以证明集装箱符合合同的要求。该等级协会分别在法国和朝鲜履行合同,集装箱证件寄给了在英国的买方。基于此,英国买方从英国发出指示,要求在朝鲜向朝鲜卖方履行其付款义务。由于集装箱并不符合合同要求,英国买方因此根据《布鲁塞尔公约》第五条第3款以疏忽的虚假陈述为由在英国起诉法国的等级协会。
  斯泰恩(Steyn)法官认为,“引起责任的事件”一词(在Bier一案中被使用)有多种解释。它既可解释为等级协会在法国和朝鲜的疏忽行为,也可解释为买方在英国收到疏忽制成的集装箱单证后,基于此而在英国发出指示将在朝鲜付款的行为。
  斯泰恩法官质疑,哪里真正是侵权行为地或侵权行为最密切联系地。在回答这个问题时,他认为使原告受此损失的事件是其在英国收到疏忽制成的单证,而这些单证是其在英国行为的根据。据此,损害事件发生地是在英国。
  另一个判例是Domicrest  Limited诉Swiss  Bank  Corp.一案。英国卖主起诉瑞士银行违约且在英国有疏忽的虚假陈述行为。关于疏忽的虚假陈述的诉求,原告声称,瑞士银行已从瑞士通过电话向英国公司做出保证:任何通过银行传递给卖方的有关“付款命令”的单证表明,买方已付款并已有银行做担保。因此,卖方收到这类命令向买方发送货物是安全的。通过货运代理,卖方在瑞士和意大利向瑞士发送了货物。然而,买方并没有付款,银行也拒绝承兑付款单据。
  按照《洛迦诺公约》第五条第3款,英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呢?里克斯(Rix)法官倾向于Minster诉Hyundai案件的判决(该案判决已被欧洲法院在Dumez  France  and  Tracoba,Shevill  and  Marinari案中运用)。里克斯法官注意到尽管在Minster  Investments案中,斯泰恩法官不承认“具有决定性的联接因素往往在时间上居首要地位”,但欧洲法院在Dumez  France,Shevill  and  Marinari案中仍强调,应该严格遵守Bier案形成的规则。考虑到欧洲法院的判决,里克斯法官并没有随意地运用斯泰恩法官提倡的广义标准,而是采用了更为严格的规则适用欧洲法院的判决。
  适用该规则,他认为在以诽谤侵权类推的因疏忽的虚假陈述导致损害的损害事件发生地,就是虚假陈述的发源地(在这一案件中为瑞典)。至于损害发生地,尽管可能是听到疏忽的虚假陈述并据此而行为的地点,但在本案中损害发生地则是瑞典和意大利,即卖方在买方未付款的情况下发送货物的地点。因此,针对瑞士银行的侵权诉讼不能在英国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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