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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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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四、  笔者的建议
如前所述,医学科学是一门仍处在不断发展之中的科学,其自身仍然存在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情况,加之患者自身客观或主观诸多因素的影响以及我国现今医疗行业的客观情况,“一刀切”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分配原则恰恰是对公平原则的破坏——虽然笔者也认为从世界的潮流来看在特定的情况或事件中加重医方的举证责任是一个趋势——此点在德国医疗纠纷诉讼中已有体现,但是,制度的优化须有一个渐进地过程,不可一蹴而就,笔者认为,涉及医疗技术行为不能简单地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原则判案。应根据医疗的特殊性、风险性和个体的差异性、医学的许多不可认知性,在由一般的医疗诊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纠纷诉讼程序中采用原、被告就其自己的主张共同举证责任。原告举证被告的过错,被告举证自己无过错,由法官根据证据来源、真实性等等来进行判断是非,公正判决。如果双方都存在不能举证或不能完全举证,各自应按不能举证比例承担败诉责任;在因重大诊疗过失行为所引起的侵权纠纷诉讼程序中,则借鉴德国司法实务界的做法,施行有限制的、严格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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