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诉讼法论文

俄罗斯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探析

编辑:

2014-10-08

新旧民事诉讼法典最主要的差异体现在程序制度的设置方面。新民事诉讼法典删除了某些旧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同时也新增了一些程序。下面仅就新民事诉讼法典在程序制度方面的调整作简要分析:

1. 取消人民陪审员制度依据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6 条的规定:所有第一审法院的民事案件都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审判庭进行审理。人民陪审员在解决审理案件和制作判决时所产生的一切问题方面,享有与审判庭庭长同等的权利。

可以说,苏俄民事诉讼法典不仅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而且赋予人民陪审员很高的权利。而新民事诉讼法典则取消了这一制度。依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4 条的规定:在第一审法院中,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案件在第一审法院由三名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简言之,所有民事案件均有法官进行审理。

2. 限制检察院的权力依据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12 条的规定: 检察长在民事诉讼的一切阶段,都必须及时采取法律所规定的措施,以排除任何违法行为,不管这些行为来自何人。检察长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自己的职权时,不受任何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干涉,他只服从法律并遵循苏联总检察长的指示。第187 条规定:参加案件的检察长在法庭辩论之后对整个案件的实体提出意见。概而言之,检察长既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案件参加人。不论案件属于何种类型,检察长均可随时干涉或进入民事诉讼。而新民事诉讼法典则限制了检察长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力,依新民事诉讼法第45 条的规定:检察长只有在公民由于健康状况、年龄、无行为能力和其他正当原因不能亲自提起请求以及为维护不确定范围的人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或者维护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的利益时才能参与诉讼。而对于检察长能否对案件的实体提出意见,则避而不谈。因此依新民事诉讼法典,检察长不再是民事诉讼的监督机关,他仅仅参加民事诉讼的审理。

3. 完善民事案件审理前的准备,增设预审庭苏俄民事诉讼法典中的民事案件审理的准备所涉及的大都是程序性的问题,如,确定审理日期、把司法委托书送交其他法院等。新民事诉讼法典则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了案件审理的准备,增设预审庭,赋予案件审理准备以全新的内容。依新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预备庭的目的在于:第一,从诉讼上确认双方当事人准备为法庭审理而实施的处理行为;第二,确定对正确审理和解决案件有意义的情况;第三,确定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调查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期限和诉讼时效期是否迟误等。可以说,预审庭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过滤的作用。

4. 增设命令程序命令程序是在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的程序,主要适用于向债务人追索金钱或动产的案件。同我国的督促程序一样, 命令程序是一种简化、快捷的债务追偿程序。主要表现为:第一,法院命令的作出无需经过法庭审理,也无需传唤当事人听取他们的解释。

第二,法院命令是由独任法官审理的;第三,法院命令适用的期间相对较短。法院在收到法院命令申请书的五日内作出法院命令,债务人可在收到命令之日起的五日内对命令的执行提出异议;第四,法院命令适用专门的表格。

5. 增设缺席审判制度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只规定了庭审一种审理方式, 并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缺席审判制度确立于1995 年对苏俄民事诉讼法典进行修改之时,[7]新民事诉讼法典在保留缺席审判制度的同时,又进一步的完善了该制度。对缺席审判的理由、程序、缺席判决的内容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6. 增设公共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程序公共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程序主要适用于因公共法律关系发生的且属于联邦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依新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公共法律关系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和解决。法官在审理和解决此类案件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法官可不受诉讼请求的根据和理由的约束、法官可为了正确解决案件而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可对拒绝提供证据的公职人员处以罚金等。

以上只是对新旧民事诉讼法典差异的简要描述,事实上,新旧民事诉讼法典的差异随处可见。如:新民事诉讼法典改变了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将主管和管辖分章规定的方式,而是将其规定在同一章节中;新民事诉讼法删除了苏俄民事诉讼法中与集体农庄有关的不合时宜的规定、新民事诉讼法典在特别程序中新增了四种案件类型等等。

四、结语

从形式上看,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删除了某些旧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同时也新增了一些程序。如:取消人民陪审员、限制检察长的权力、完善审前准备增设预审庭、增设命令程序、缺席判决制度等。在立法体例上,新民事诉讼法典改变了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统一规定于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体例,而是采用分别立法的体例,制定了专门的民事执行程序法。但这只是形式上的变化,此次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的颁布实施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其诉讼模式的转变。可以认为,目前俄罗斯民事诉讼运行机制已经由前苏联时期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转变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但是俄罗斯民事诉讼模式并非完全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而是受到限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其并非把诉讼的控制权完全交给当事人,法官对诉讼的运行也有一定的控制权,即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并非无所不能、随心所欲。事实上俄罗斯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并非任意而为而是有其深厚的社会背景、政治背景以及法律背景。

随着俄罗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国家权力分立体系的建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以及强调法院独立日趋成为俄罗斯民事诉讼领域内的主流话语。更为重要的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明确将辩论原则作为诉讼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凡此种种都为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上文就是精品学习网给您带来的俄罗斯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希望可以更好的帮助到您!!

标签:诉讼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