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4-12-11
18 世纪末 19 世纪初,工业革命兴起,强调“依靠自由和普遍竞争”的自由放任经济思想成为指导彼时制度设计的不二法则。公司制度发展到 19 世纪初期开始逐步成熟。以作为公司制度基石的有限责任的引入为例,1807 年《拿破仑法典》在某种程度上首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英国在 1844 年通过《合股公司法案》后,其影响迅速扩散到欧洲的其他地方;美国也在州法层面不同程度地引进了以有限责任为特征的商事组织。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意味着“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从制度上得到了保障,与此同时公司治理领域存在的三个主要矛盾即股东与股东、股东与管理层以及股东与外部债权人的矛盾逐渐浮现出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正是产生于这种制度变迁的复杂背景之下。1817 年美国的Attorney General v. Utica Ins. Co案和1828年英国的Hichens v. Congress案被认为是产生了股东派生诉讼的雏形。经由两百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方面均得到发展和完善,并在鼓励诉讼和限制滥诉、保障股东权益和尊重公司人格之间取得较好的平衡,成为衡量一国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制度.更为深入地了解派生诉讼制度的扩张历程,掌握各国制度中有关公司法律地位的规则设计。
通过充分保护公司自由决策、减少公权力干预的方式达到保护各方主体利益的目的。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单位在股东派生诉讼。
相关推荐:
标签:诉讼法论文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