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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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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9

侦查工作实践表明,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线索,如果案件线索质量较高,检察机关往往会果断立案,此种情形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一旦案件线索质量一般,对于检察机关而言,立案怕查不实打草惊蛇,不立案又怕战机稍纵即逝,此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就会对是否立案犹豫不决。有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这一矛盾就会迎刃而解。检察机关首先可以大胆立案,然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进而展开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期获取相关证据。如果能够顺利取得关键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贿赂犯罪事实,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一步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而万一没能取到关键证据,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存在贿赂犯罪事实,就可以对其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进而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案件。

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问题的可能性相对而言要大得多,检察机关获取其口供也要容易得多。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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