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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论文:浅谈人民主权原则在越南宪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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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7

在越南,宪法不能直接运用于审理具体的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中,不直接引用宪法原则和宪法条款作为裁决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人民法院不直接引用宪法,只适用一般的法律文件审理争议纠纷时,因此不可能发现这些法律文件与宪法是有抵触的。

第二,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是实际上宪法中没有具体规定人民实现监督的权力。国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国会监督其他的机关,但是谁监督国会,国会自己监督检查,人民从来没有能监督国会。

国会的立法权必须合宪,但是没有规定国会是否可以对自己的立法进行违宪审查,实质是排除了对国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违宪及其审查。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会和各级地方人民议会,由于国会是由全国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它即代表全国人民,其性质是国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而不单纯是立法机关。

因此,对国会的监督者是全国人民,而不可能是其他国家机关。人民监督国会的主要方式是通过选举能够代表人民意志的代表和罢免不能代表人民意志的代表。在人民没有罢免代表的情况下,即假定国会是完全能够代表人民意志的。

可见,国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果违宪,国会也是能够及时进行自我纠正的。宪法也规定公民有权罢免国会代表,而实际上公民还没有一次实现着这个规定。

第三,在越南宪法中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国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而实际上国会还不是最高权力机关,有不少重要的事,不是国会决定,重要的事务由越南共产党决定,国会得通过,必须通过。如此,人民主权没有尊重。还有不少重要的事务属于国会权力的决定,而政府决定,政府没有对国会报告、受国会监督。所以,实际上国会有时候还不是最高人民代表的机关、最高权力机关。这是一个要考虑的问题。

第四,立宪权属于人民。在越南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核心的原则,人民主权原则首先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就是国家权力的主体。立宪权是起源权,因为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所以立宪权属于人民,人民是立宪权的主体。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些权利是立宪权的派生。宪法是立宪权的产品,是国家的根本法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其他法律文件都必须符合宪法。通过立宪权,人民赋予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但是,1992年越南现行宪法第84条规定国会行使制定和修改宪法。

越南立宪历史,在1946年宪法中已经规定人民有宪法表决权。所以这也是一个要考虑的问题。

在越南现行宪法规定,国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国会有最高监督权。但不意味着它不受任何机关的监督检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权力的主体,所以人民有审查国会和国会代表的权力。但这仍然是不够的,并且在越南从来没有任何法律基础让人民监督国会。因此,建立一个专门审查机关是非常必须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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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希望宪法论文:浅谈人民主权原则在越南宪法中的体现能够给大家的写作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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