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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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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1)提出者:英国学者J·蒲莱士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一书中首先提出。

(2)分类的标准: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的程序。 法律 敎育 网

(3)定义: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一般又有三种情况:

①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②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立法程序;

③特别的机关依据特别的程序制定修改。

【注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注意】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柔性宪法的国家。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1)分类的标准: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

(2)定义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者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如1814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法、1848年意大利萨丁尼亚王亚尔培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宪法、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由君主与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如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法国1830年宪法。

(二)宪法的实质分类

1.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根据国家的类型,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2.以宪法是否与现实相一致为标准对宪法进行分类,把宪法分为真实的宪法和虚假的宪法。列宁认为:同现实脱节时宪法是虚假的,当他们一致时宪法不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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