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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三)会议制度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2个月举行1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2.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3.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列席会议;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4.委员长会议
(1)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2)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
(3)委员长会议主要工作有:
①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②对于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机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③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④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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