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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宪法学: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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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4.立法会主席

(1)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法律 敎育 网

(2)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设立主席、副主席各1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且没有“无外国居留权”的限制。

5.立法会的职权

(1)立法权

(2)财政权

①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案;有权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②澳门立法会由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有权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

③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并由行政长官报送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3)监督权

①立法会有权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工作提出质询;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②香港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澳门三分之一),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4)其他职权

立法会有权接受当地居民的申诉并进行处理,香港立法会还有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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