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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2.特别行政区政府
(1)行政官员的任职条件
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2)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职权:
①制定并执行政策;
②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③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外交事务;
④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⑤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⑥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者代表政府发言;
⑦管理境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
⑧负责维持社会治安;
⑨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并依法管理金融市场;
⑩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民用航空运输;
⑾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在境内签发特别行政区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
⑿ 对出入境实行管理。
(3)律政司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查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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