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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宪法学: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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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2.特别行政区政府

(1)行政官员的任职条件

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2)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职权:

①制定并执行政策;

②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③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外交事务;

④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⑤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⑥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者代表政府发言;

⑦管理境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

⑧负责维持社会治安;

⑨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并依法管理金融市场;

⑩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民用航空运输;

⑾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在境内签发特别行政区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

⑿ 对出入境实行管理。

(3)律政司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查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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