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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如果我们以西学为体、中学为用,我们的宪政也许可以提前百年。
【注释】
[1]参见杜维明:《儒家人文主义与民主》,载《儒家传统的现代转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378页。
[2]参见陈晓枫、易顶强:《宪法秩序的文化内涵》,载《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5期。
[3]参见前注[2],陈晓枫、易顶强文。
[4]朱福惠:《宪法至上法治之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5][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6页。
[6]参见陈晓枫主编:《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7]参见前注[2],陈晓枫、易顶强文。
[8]《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卷四,转引自前注[6],陈晓枫书,第244页。
[9]张灏:《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7页。
[10]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4 -45页。
[11]参见王人博:《宪政的中国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106页。
[12]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八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67页。
[13]前注[11],王人博书,第106-108页。
[14]参见张学仁、陈宁生:《二十世纪之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6页。
[15]前注[14],张学仁、陈宁生书,第225-226页。
[16]参见前注[4],朱福惠书,第154页。
[17]庞朴:《文化的民族性与时代性》,中国和平出版社1988年版,第130页。
[18]参见易顶强:《中西法文化的冲突与和谐》,载《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19]参见前注[4],朱福惠书,第156页。
[20]前注[17],庞朴书,第130页。
[21]参见衣俊卿:《回归生活世界的文化哲学》,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09页。
[22]参见前注[4],朱福惠书,第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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