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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人权及宪法规范中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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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9

目前联合国成员国共192个国家,笔者通过网络[4]查找各成员国的英文宪法文本,并参照《世界宪法全书》[5]的中文文本,结果除亚洲的文莱、欧洲的圣马力诺和非洲的布隆迪、刚果(金)、加蓬、几内亚、尼日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坦桑尼亚、多哥共10个国家外,共找到182个国家①的宪法文本。由于中文版本《世界宪法全书》的内容比较陈旧(资料截止到1997年1月),且里面编著的宪法文本很多只是介绍性的文字,并缺少非洲国家的宪法,所以,分析样本主要来自于英文版本。

隐私权作为基本人权是否在各国宪法文本中具有独立的存在地位?通过在182个国家的宪法文本中搜寻“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隐私”(priva-cy)和“隐私的”(private)三个关键词,基本情况如下表:

以上数据统计说明如下:其一,笔者对关键词的确定是以与“隐私权”直接关联为基础做出的选择。在阅读各国英文宪法文本时,有些国家在文本中出现了“personal life”(如土库曼斯坦1992宪法),“secrecy of communication”(如伊朗1989年宪法)等间接与隐私权相关的用词,没有被统计到本文的分析数据中。笔者认为,以上着眼于直接与隐私权相关的关键词统计可以更直观看出世界各国隐私权宪法文本保护的一般情况。

但实际上,隐私权的宪法规范保护应该不限于上述图表所列的国家,没有直接出现“隐私”用语的宪法文本中并不一定没有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内容。

其二,选择直接与“隐私”相关的关键词查询得到的统计数据是最狭窄的隐私权宪法文本保护内容。但即使这样,也可以从上图表中看到隐私权的宪法文本保护占到了能够统计到的182个国家的2/3之多(虽然直接规定“隐私权”的国家并不多,但是在基本权利内容中规定“隐私”内容也可以看成是对隐私权的承认),由此表明通过成文宪法保护隐私权已经是一种世界发展趋势。从表1中出现的宪法的通过时间看,列举的基本上是二战以后新制定或修订的宪法,这说明,隐私权的宪法规范保护是在比较晚近的国家制宪或修宪中体现出来的,并具有普及性。

其三,通过统计,可以看出,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住宅(home,residence)、通信秘密(correspondence,communication)、个人隐私(personal privacy)、私人生活(private life)、家庭生活(family life)、个人数据(private papers,private documents)、荣誉(honor)、名誉(reputation)等,这些都是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内容。也就是说,宪法中的隐私权是对隐私权客体内容的直接列举。

综上,笔者以关键词查询成文宪法中的隐私权只是描摹了隐私权宪法文本保护的大致情况,如果要准确把握宪法文本和人权法律中的隐私权规定,必须根据宪法文本中出现的隐私权的客体内容展开讨论。

三、成文宪法中的隐私权客体内容根据上述统计,本文把住宅、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私人生活、家庭生活、个人数据、荣誉、名誉等作为隐私权的客体内容来考察。另外,因为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其人权保护内容通过人权法案规定,其也在本文的研究之列。

通过查找,成文宪法中的隐私权客体内容规定,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模式:四、隐私权宪法规范保护特征分析结合上述图表和相关的制宪情况,各国隐私权宪法规范保护有如下特征:(一)没有隐私权相关规定内容的国家并不意味着不保护隐私权表2中未规定隐私权相关内容的国家除了法国和印度尼西亚以外都是英联邦国家。笔者认为,未规定隐私权保护相关内容的具体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受英国影响。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1689年制定的《权利法案》是抵抗国王权力保护自由权利的法案,其权利保护理念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形成的“法无禁止即自由”。英国虽然没有直接在宪法或人权法律中规定隐私权相关内容,但是“家是一个人的城堡”的理念表明,住宅、通信秘密这些私人领域是国家绝对不能干涉的,这在英国的人权保护观念里是不言自明的。宪法的主要功能是限制国家权力,不规定权利并不意味着不保障权利。受这一观念影响,澳大利亚宪法就没有规定权利内容,加拿大和新西兰在权利法案中也没有规定住宅、通信秘密等内容。二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形成的权利保护文件,主要针对封建王权争取财产权、政治权,隐私权保护的需求没有体现,这在法国的宪法规定中表现明显。法国现行宪法并无权利的专门规定,而是通过承认1789年《人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序言组成其人权保护的内容。《人权宣言》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在当时,以财产权和政治权为核心的自由权是主要内容,隐私权相关保护内容并没有规定进去;而1946年宪法序言则主要是规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由此造成了在宪法规范层面无法找到隐私权相关内容的局面。但是法国人权宣言的自由权含义很深刻,其对个人自由的绝对主义保护同英国的自由权理念一样,可以认为包含着隐私权保护的内容[6]。

所以,这些国家的宪法或人权法律中没有出现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内容带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不保护隐私权,相反按照权利绝对的理念,这些国家实际上并不缺乏对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法国作为欧盟成员国,ECHR在其国内直接生效,ECHR对隐私权做了具体规定并直接设定了国家保护的义务,所以,从人权公约的履约义务角度,这些国家必须保护隐私权。

另外受英国影响的几个亚洲国家,由于其宪法制定受制于外来文化,宪法的理念是否能与本国的传统文化契合还值得研究。这几个国家宪法中关于权利的规定虽然内容很具体,但是就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内容而言,尚没有具体体现。在实践中是否能够做到保护隐私权以及如何保护,还需结合各国的宪法实践深入研究。

(二)传统隐私权保护模式与现代隐私权保护模式所占比例旗鼓相当从表2中所列内容项可以看出,B、C、D栏目规定的是住宅、通信秘密不可侵犯,这是宪法中的两个传统保护内容,借助于宪法解释如今已经成为隐私权的客体内容,本文把单独或合并规定有这两方面内容的保护称为传统隐私权保护模式,总比例为47.8%;由于在现代社会以住宅和通信秘密为客体内容保护隐私权已经不够,在UDHR和ECHR确立的隐私权保护模式中,个人隐私、家庭生活与住宅、通信秘密并列规定构成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内容,这种保护模式为世界许多国家所借鉴。统计数字显示,从E到I项规定的内容包含了与隐私权直接相关的个人隐私、私人生活、家庭生活、个人数据等内容,本文把这种扩大了的隐私权客体保护称为现代隐私权保护模式,总比例占46.7%。由此可见,传统隐私权保护模式与现代隐私权保护模式的比例大体相当。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住宅和通信秘密在隐私权现代保护模式中依然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是几乎所有国家宪法中都有规定的内容。另外,11.6%的国家把个人数据或个人信息的保护直接写入宪法,这是适应信息社会个人隐私保护要求的一种体现。

数据显示,在住宅和通信秘密的基础上,明确列举其他隐私权客体内容的国家在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可以通过各国宪法通过的时间体现出来),就已经达到与传统模式旗鼓相当的数量。这说明,在具备修宪和重新制宪可能的情况下,隐私权进入了越来越多的成文宪法中。

标签:宪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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