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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2
(二)宪法私法化在我国
在诉讼实践中适用宪法,对于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协调各个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弥补法律漏洞,是非常必要的。相反,如果宪法规定的标准可以被其他法律、法规任意侵犯和剥夺,宪法就无最高法律标准可言。
民事诉讼法的功能在于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但在法律关系日趋复杂的今天,判断某些新类型案件是否属于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争议是非常困难的。在此情况下,实现宪法私法化有其社会要求。首先,随着我国的社会结构由传统的政治国家一元化社会结构到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二元社会结构的转变,人们的经济关系也经历着“从身份到契约”的变迁。在这一过程中,平等主体同样处于变动的状态,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某些民事主体间的关系定位上产生困难,一些过于原则的权利或利益还没有为部门法确认下来,形成较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和法律后果,这样在宪法基本权利中寻求保护依据就非常必要。其次,现代型诉讼在我国有增多的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随之发生了许多实体法在立法时未曾预料的事件。民事诉讼不仅仅是“从请求到判决的”一系列诉讼行为,而且也是包括宪法权利等各种规则、概念的基座,民事实体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门规定的权利通过这一程序法获得实现,已经成为一个引人瞩目的趋势。同我国的情况相类似,近年来在国外与宪法相关联的新奇案件也是层出不穷,成为新闻媒体的卖点。这些新奇案件打破了传统上法律关系中正常的人身隶属关系和案件类型,它们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导致诉讼爆炸的突出表征。如子女诉父母、学生诉老师、患者诉医生、客户诉律师、配偶诉配偶、朋友诉朋友等等。[6]这些案件要求法官通过对现行法的类推、解释推导出新的权利、法律关系,并以保护该新权利或法律关系为目的来推进诉讼。[7]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时,必然要涉及到如何选择适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法律法规本身五花八门,民事诉讼视野中的宪法规范这些新奇诉讼中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要确定适用哪个法律法规相当困难,需要仰仗宪法规定来解决这个难题。
标签:宪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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