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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审查制度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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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英国也许是法律至上主义最后的根据地,即使柯克大法官很早就曾大胆提出“如果议会的行为背离人权和理性,那么普通法应对这一行为进行监督控制,并可宣布其无效”,也没有改变法律至上主义在英国的地位。但即便如此,当英国的议会于1998年通过人权法案后,司法审查制度也被越来越广泛地接受。如同新西兰的权利法案,英国的人权法案并不能使与它相冲突的法律无效,但是这个法案却一样能指导法官们从符合人权法案的角度解释法律,并且它也为法官们在保持法律有效的前提下判决法律与人权法案相冲突的案例提供了可能性。

(四)其他

自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许多其他的国家也因为其他的一些符合自己特定的政治需要的原因接受了司法审查制度,而这些原因并不能简单地被归结为以上所被列举的几种。这样的国家也不在少数,比如说法国、西班牙、瑞典以及东欧诸国等等。也许司法审查制度之所以被这些国家所普遍接受是因为那些国家和地区都认为美国的经验证明了这一制度在保持稳定的民主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结语

站在司法审查制度传播的浪潮之中,从巨变之后的东欧到安逸平和的加拿大、从动荡不安的拉丁美洲到种族对立的南非、从因循守旧的大不列颠到群狼环伺的以色列,你都能看到这股浪潮冲刷而过后留下的丰沃土壤。回视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很难简单地说司法审查制度是好还是坏,我们更应该做的是分析各国接受、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原因是什么,模式是什么,效果又怎么样。把国家兴盛的希望仅仅寄托在一种机械化的制度上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司法审查制度的传播制度只能是在发现了需解决的问题本质之后水到渠成的产物,它应该是视情况而定的,而不是为了赶时髦而生搬硬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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