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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发展权是一项年轻的权利 ,其人权法制化尚处于不成熟、不发达的进化阶段,各国宪法对它做出及时反映并制定相应的规定 ,是宪法发展的一大进步,同时,也为丰富与完善发展权法律制度尤其是宪法权利保障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
世界上没有统一的人权法律规范模式,不同的国家主要取决于该国人权理论与历史传统。在探寻发展权宪法规范的合理方式时,一方面要考虑各国宪法规范人权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的法律体制,另一方面要积极借鉴现有的宪法规范的经验,总结带有共通性、合理性的内容。
研究当前各国宪法对发展权的规范方式 ,其构想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在宪法“序言”或“总纲”中抽象地宣告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的宪法地位,突出发展权的基本人权的性质。同时,确立发展权保护这一法律原则。第二,在“国家根本任务”中,用纲领性、原则性的规范一般性地确认发展权作为国家一项法定的根本任务。第三,在“国家基本政策”或“发展规划”中,通过建立发展权与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及专项开发之问的法律联系具体地规定实现发展权的方式。第四,在“公民基本权利”或“基本人权”规定中确定公民的发展权利。第五,规定转换性条款将国际发展法与国内法联接起来,使发展权的国际、国内法律规范统一到宪法规范中,实现国际发展权法律规范的国内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 ,只要把发展权纳入宪法规范 ,使之获得根本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保障,有了宪法为渊源和联接点,发展权法自身也必然会随着应有权利的不断被肯定而得以丰富、发展和强化。
从当前整个世界宪法的角度看,发展权的地位正在不断地得到强化,但如果我们的视角从世界整体转向各个国家的宪法典及宪法性法律文件,则不难发现,绝大多数的国家宪法在对待发展权的价值取向和现实规定上还存有不同程度的欠缺。宪法在规范发展权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关于抽象性原则规定与具体保障的关系方面,发展权的宪法保障应将抽象的发展权原贝Ⅱ转化为具体的宪法权利形式并予以法律保障;二是关于直接明示规定与间接推论规定的关系方面,宪法在确认发展权时,因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就应该采用直接明示的规定方式;三是关于法律效力肯定与效力待定的关系方面,不能人为地对发展权的规范效力含糊其辞;四是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方面,发展权既受国际法调整,也应受到国内法的调整 ,这是个发展权法制的统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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