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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法的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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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通常意义上,宪法发展历史可以分为古代宪法、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三个阶段。在西方最早谈论宪法且影响较大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卫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根据法律的作用和性质,将古希腊各城邦的法律分为两类:一类为普通法律,另一类为宪法,即规定围家机灭的组织权限的法律。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旨在限制国王权力,保障教会、领主的特权和骑士、市民的某些利益。但必须指出的是,“限制王权”的最大受益者是贵族而不是全体公民。宪法一词的内涵发生巨变,则是在l7、18世纪欧洲立宪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特别是在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不断发展中,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如今,宪法进入到现代宪法阶段。宪法发生了质的飞跃,其内在价值不断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扩张,逐渐将宪法的功能发挥到极至。此时的宪法不仅是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文件,更重要的是构成了共同体的价值基础与价值秩序。“限制政府权力”也已不再是现代宪法的首要精神,而蜕变为实现人权的一种必要手段。现代宪法的内容虽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说到底就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立和统一。

同样重要的是,宪法不仅仅是把国家权力控制起来,而且要保证国家机构的合理权力分配,使得中央和地方都能按照自身的特长和需要管理国家事务,且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都在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相互合作、彼此制衡。尽管如此,合理权力配置的最终目的也是使公民的权力和自由能够获得更加充分和有效的保障。

四、中国宪法的未来:宪政之路的完善

总结历史是为了将来更好的发展。因此,研究宪法诞生和成长的过程,目的也是寻求对未来宪法发展有启示的知识,使宪法在未来得到更好的发展,在近代西方意义上的宪政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由于各国历史条件的不同,实现宪政之路也就不同。不同国家需根据自己的情况弥补缺陷,日益完善自己的宪政之路。

就中国的情况看,中国宪政的完善,必须处理好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由于宪政源于西方,宪法的生长是西方价值观和西方文化下的东西,中国文化里面没有宪政,因此要处理好宪政与中国文化的衔接问题。第二,要处理好宪法与社会现象之问的关系。宪法的发展必须深刻理解一个社会的发展,深刻体悟社会发展对宪法所提出的要求和所提供的发展空间。第三,要处理好宪法学和外国宪法学之间的关系,努力构建中国宪法学的基本价值体系。第四,要从规范的角度理顺宪法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力求将宪政主义贯彻下去,使得宪法实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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