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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入宪的略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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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界定了以上诸多概念以及了解了研究方法角度之后,对于理解环境权是否属于一项基本人权就十分简单了。

国外有学者曾提出人权的三项评判标准:道德上的最高权威性、普遍性和可实践性。我们可以根据这三项标准来检验环境权究竟是不是一项人权。环境问题确实涉及到了人类的利益,危及到人类的生存,并且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因此环境权确实具有道德上的最高权威性与普遍性。而对于可实践性,虽然在现今仍有诸多争议,但通说认为,考虑到宪政理论的逐步完善以及环境权的研究前景趋势,其具有相当的可实践性也将是种必然。如果依照这些评判标准,环境权则相应地算是一种基本人权。

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是某些普遍规则约束和保障环境范畴内的行为自由。环境权在这里包括人的行为自由,还包括整个生物界的行为自由,其客体是人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但这种行为自由的管理者和控制者,必然是也只能是人类,并通过人为手段发挥作用。所以人权性质是环境权的一个属类,当然,环境权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生态权,这将在本文第五部分进行拓展讨论。

把环境权利放回到抽象的人权内容中去,其目的当然是强调和彰显其应有的价值和重要地位。因为环境权对于现代人以及未来几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环境权潜在地影响和决定着最基本人权,是人的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平等权的价值基础。现代社会法律必以实现人的生存、健康、发展等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保护为基本价值追求。

四、 环境权的宪法化

长期以来,环境权的宪法化即环境权的人宪问题,一直是学者广泛讨论的热点问题。关于环境权人宪的讨论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展开:一是环境权人宪是否必要;二是环境权如何人宪。尽管上述问题在学界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但环境权人宪已经成为各国环境保护立法的潮流。

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文的回答是肯定的。假设一个国家有义务像保护基本宪法权利一样保护人权,而环境权是人权,那么环境权就应该被宪法化。一国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该国国内法对人权的具体规定和保护。现代宪政民主国家公共权力的基础来自公民的权利。宪法不是赋予本国公民以宪法权利,而是确认公民享有的人权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环境权与其他已经拥有宪法基本权利地位的人权是具有平等性的,所以我们应当认为环境权应该入宪。

另一个问题,关于环境权的入宪形式,也是争议颇多。综观各国宪法的发展,我们发现,早期的各国宪法一般都是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一项管理权利或责任,是政府的一种主动行为,并没有提及公民在环境保护中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思路,环境权应以基本权利的形式入宪。另根据本文第三部分的阐述,环境权更是一项综合社会权、自由权和平等权的基本人权。则在宪法化的进程中,应将环境权以基本人权的扩展形式,明文纳入宪法范畴,以完善公权领域的环境权保护,并扩大私权领域的环境权保护。

总之,将环境权放回到人权的视域中,并纳入宪法视野,实现对其的多元保护制度,一方面是强调环境权的至上地位和重要价值,以便能够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另一方面,公私结合的多元保护方法也便于这项权利的实际落实和具体实现。

五、 环境权的拓展讨论:生态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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