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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如前所述,人权性质仅是环境权的一个属类,环境权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生态权。所谓生态环境权,是指以存在的一切生物包括人类为对象,以贯穿自然法则的法制蓝本为其普遍规则,约束和保障环境范畴内一切生物的行为自由。“人类,作为一个‘物理的存在物’来说,是和一切物体一样,受不变的规律的支配。”在所有这些规律中潜在不变的,就是自然法,因为它是单纯渊源于我们人类生命的本质。然而,自然法则虽然存在,但必须以人为法的形式发挥作用。
既然环境权是广义自然法所调整的行为自由,那么它就不仅仅包括理论界通常所认为的人权范畴,它还包括这两个内涵:人与其他生物的平等性及现代人与后代人的平等性。虽然这些并不是本文所能深入的研究视角,环境权入宪的略述但并不代表这些跨越环境人权学、环境伦理学及环境科学等学科研究的“种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权利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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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宪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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