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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30
人权不管在范围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在变,范围的扩大,内容的更加丰富,为人们的生活的实质性改变起了重要的作用,人们是在平等的基础之上受到社会生活中法的规范和保护,即使是作为公权力而体现的宪法其本质也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力。宪法首先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神,行政法治要求政府官员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宪政则要求法律规定符合宪法对公民权力的基本保障,宪政的首要任务是保障立法对公民所规定限制不能侵犯宪法对公民所平等保障的自由③。可见人权思想在宪法中的体现是其它部门法进行具体保护人权的重要的法的渊源。
工作权,是否属于基本的人权先暂且不谈,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它一定属于人权的范畴。工作权不是自然法产生之时就出现的,它的出现是在基本的人权发展基础之上,由人们的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产生的。
第一, 自由、平等、生存,是产生工作权的理论和思想条件。
1、要求自由的欲望乃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是人类社会的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人生价值最集中的体现。人们正是有了追求自由欲望,人们才会去反对压迫才会去斗争。卢梭痛苦地疾呼,“人人生而自由;但却无而不在枷锁之中。”人们正是有了自由的权利,人们才能去按照自自已的意原去做出选择,当人们没有自由之时,何有选择之言。在奴隶社会中的奴隶,是没有人身自由的,虽然乌尔比安曾指出,“就国家法而言,奴隶认为不是人;但按照自然法,事情就不一般了,因为自然法把所有人都视为是平等的,”但在实际的社会生活关系中,奴隶只是一种用于交换是物,是奴隶主财富多少的象征,没有任自由可言,更不要想去自由的选择自已所想要的职业了。这时我们能这样说为他有权利去支配自已的行为吗?也只是到了西方的资产阶级之后这种自由的理念才真正广泛的传播,并被写入宪法得到实际的保障。
2、当只说到自由的时候,不得不提起人的另一项的基本人利——平等,平等与自由是相依相存的。如没有自由何来的平等,试想一下当你失去自由的时候,当自已都不能按照自已的意愿去选择自已的生活之时,能说具有平等的权利吗?同样失去了平等,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以莫须有的理由,干涉你的生活,凌架你之上,能说自已是自由的吗?同样失去了平等你有何理由去选择自已的职业,平等是享有平等工作权的前提与保障。
平等乃指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它的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人类基本须要的平等④。可以看出虽然在不同的范围内有不同的概念,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人的生活各各方面都需要平等的存在,有了平等人们才能在自由的意识下去生活,人的平等观念是在人们那种自身需要他人的尊重和得到社会肯定的一种思想上产生的。可以这样说正是在中西方的古代有了那种特权阶级的存在,处在下层的人才有了一种要求平等的欲望,当这种欲望聚集到了一定的程度之时,而恰好这时社会上出现了一激发点,这种欲望就会爆发出来,就会出现革命。当然不能很笼统的说,人们只是为了在社会地位上的平等才爆发了革命,但可以肯定的说,这确实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之一,人们是不会在平等基础上去破坏这种平衡的。人们是需要在平静、祥合的社会中去渡过自已宝贵的一生,除非在迫不得以的情况下,没有谁愿意去打破这种生活。选择职业的平等主要是指机会的平等,人人只要觉的有实力得到某份体现自已价值的工作,那他就有权利在平等条件的对待下去获得这份工作。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论工作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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