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按照齐教授的观点,合法性原则主要是指刑法解释在形式上要合法,至于实质上是否合法应该归到合理性原则之中。但不管是实质上还是形式上,其合法性所遵循的法都指的是宪法和法律。刑法解释与刑法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绝不能随意进行解释,要受到刑法和法律的形式规制。在进行刑法解释时会直接受到刑法规范的规制,也会间接受到宪法和去他法律规范的规制。
合法性原则很重要的一点要求就是刑法解释的对象必须是现存的刑法,不管这一现行的制定法是否合理,解释都必须与之相符和,即在该原则下刑法解释是一种“向后看”、“溯及性”的解释。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指的是刑法解释要符合“三理”——法理、人伦常理及社会发展之理。合理性原则是刑法解释的核心原则,对其起着实质规制作用。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保守性正好相反,它要求刑罚的解释必须有前瞻性和灵活性。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要求是因为“三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他们也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只是在一段时期内相对稳定。[2]这就要求解释主体和司法主体在实际应用时灵活把握,实现最大化的合理。
需要注意的是,最大化的合理性解释同样需要受到约束,一味地追求刑法解释的实质合法会导致极端自由解释主义,这时就需要合法性原则的保守性来进行规制。而这一相互矛盾的两种准则如何才能相互协调呢?这就涉及到了刑法解释原则之间的冲突调节问题。
3、合目的性原则
合目的性原则是专门解决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之间矛盾的调节性原则。具体的内含是:联系我国的具体的历史环境进行思考,以整个客观历史环境对刑法的要求来确定刑法解释的大体倾向。[3]历史环境是在不断量变的,当它发生质变时,刑法的解释倾向也要随之改变。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解释原则进行调解时一定要避免出现打着辩证的旗号排斥西方刑法解释流派的现象。
4、独立解释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是针对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两种解释类型的,其实将其归到合法性原则或者合理性原则也都是可以的。笔者之所以单独列出来是因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进行刑法解释时易受到其他各种力量的干扰,再加上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司法独立,刑法解释独立是其应有之义。刑法解释可以听取各方的合理建议,但是一定不能扰乱到解释的独立性,独立性有差池公平性就会受影响。
至于五原则学说中的以政策为指导原则、整体性原则以及明确具体原则,这些原则本身并无不合理之处,但它们相互之间缺乏一种内在的紧密相连的关系,进行确立的依据也不够充分。
结束语:
刑法解释对于确保我国刑法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必须要遵守好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合目的性三大原则,还要保证解释的独立性,确保所做出的刑法解释是符合现行刑法规范的、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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