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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构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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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对入罪机制的构建比较完善,只要符合耦合的四要件即构成犯罪;但是,对出罪机制的构建则不够完善。有学者认为,四要件犯罪构成先入为主的认为被告人是有罪的,然后在有罪的前提下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推理,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虽然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阻却犯罪的事由,但是阻却犯罪的事由并非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不在四要件的逻辑结构之内,而是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的补充。犯罪构成与阻却犯罪事由的这种罪与非罪的关系,使得四要件犯罪构成重入罪而轻出罪。

相比而言,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出入罪机制则比较完善。在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基础上,违法性是犯罪行为的价值判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阻却犯罪的事由成为违法性的主要内容。在三阶层犯罪构成的递进式推理形式下,使得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各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明确的位阶关系,依此逻辑关系认定犯罪的过程也是去罪的过程,使得出罪与入罪成为认定犯罪的有机整体。

四、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评价

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是平面的耦合结构,各个犯罪构成要件彼此平行且相互之间不存在位阶关系,只要四要件同时具备即构成犯罪。这一体系认定犯罪的过程以有罪推定为前提,因此,在对刑罚权的制约、保障人权、体现程序正义等方面有些差强人意。但是,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充分反映了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特征,可以一次性的对犯罪进行评价,避免重复评价。虽然如此,在同一平面内进行事实与价值评价就会出现重事实判断而轻价值评价的倾向。同时,在排除犯罪的事由、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应包含犯罪客体等方面也都存在争议。

在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是具备具体构成要件、违法并且有责的行为,因此构成要件的地位不及四要件中犯罪构成的地位,其只是认定犯罪的组成部分之一。在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中,“行为”是评价的对象,而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对“行为”进行评价的要素指标。“三阶层”犯罪理论的立体式递进逻辑结构使得各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明确的位阶关系,层层推进,逻辑清晰。同时,这一体系认定犯罪的过程也是去罪化的过程,有利于对刑罚权的制约。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使得人们对刑法具有可预测性;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犯罪阻却事由和实质的违法性论,则强调刑法的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机能。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具有上述优点的同时,其缺陷则主要表现在没有将主客观要件统一于构成要件中。有学者指出,三层次的犯罪构成评价不仅使要素的评价发生不必要的重复,还使得三要件之间的关系与内在联系难以在理论上取得一定的解释,各要件间的区别日趋模糊。从三阶层理论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看,该理论体系更偏重抽象性和形式化,因而在解决实际问题上略显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思维所固有的局限性使得构成要件无法适应时代对人们行为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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