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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2
刑法中的罪责原则的一般表述形式为:非难的可能性,但就刑法罪责原则的发展过程来看,刑法的罪责原则并不是固定的、一成不该的,在每一不同的发展阶段罪责原则均有不同的表述概念,当然对于当今基于风险社会理论下的发展时代刑法中的罪责原则同样要做出相应的改变。但具有预防性的刑法原则却又与传统的刑法罪责原则内容相互冲突,两者的冲突具体变现在——刑法的罪责原则的目的是利用“责任”这一概念使犯罪者与犯罪行为本省产生一对一式的相连关系,但是具有预防作用的刑法原则在无法确定犯罪人或嫌疑人与犯罪行为本身具有一对一的“责任”的前提下就“提前”对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这样就会导致个人权利、权利的无效控制,最终使公民的个人权益无法得保护,这是具有预防性刑法原则与罪责刑法原则相抵触的根本原因。但近些年来在社会法制大力发展的情况下,具有预防性的刑法体制也已经萌出种子,就当前较有发展意义的预防罪责刑法概念做一概述,这一刑法概念是将预防意识融进刑罚的根本目的和刑罚正当性预防功能这两个概念中,在最大程度保留罪责刑法功能的基础上使刑法具有预防意识,虽然这种“预防方式”不能做到真正的预防作用,还需要有明确犯罪证据或是非常明显的犯罪意识或是犯罪预备行为,但这表明着“预防”意识在刑法之中已经种下了一颗茁壮的种子,假以时日就可以发芽滋长。要想完成刑法的功能化转变,打破传统刑法中罪责原则自身的所具有的功能化限制,使其从本质上发生能能化转变,才是必经解决之路。
三、刑法法益原则功能化
法益是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也是刑法所保护的主要内容,法益更是刑法行使刑罚权的重要定罪标准也是刑法刑罚正当化的重要前提,但在社会与时代的飞快变革下法益的基本定义和内容的涵盖广度均有所扩充,总体来说法益内容的发现趋势正向着三个方面发展,即刑法法益的本质内涵有物质内容向着精神内容方面转变、刑法的法益范围已经超出个人法益这一概念向着超个人法益方向发展、刑法法益的基本点也已经涉及到飞人本思维内容。就当前刑法法益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内容来看,其争议点主要落在刑法法益的功能化发展已经超出了甚至是违背了原有法益概念确立原则和初衷,甚至在某些法律条件下出现了功能化刑法法益与传统法益发生直接冲突这一情况,这使刑法法益的功能化发展过程陷入极为尴尬的境界。但就社会的发展方向和法律的未来发展发展方向来看,发展刑法法益的功能化是解决传统刑法法益与时代、社会发展之间相矛盾关系的最好出路,也是维系刑法法益理论在法制发展过程中有合理过度和合理解释的必然出路。传统的刑罚法益是在个人或是公共权益受到伤害是才对犯罪做出判决,显然这个结果对于受到伤害的个人或公共的财产安全而言“姗姗来迟”,而在社会建设发展中需要更及时、更具预防作用的刑法形式来保证个人或是社会的法益,传统的法益概念中没有关于预防这一理念,而在风险社会发展过程中风险刑法意识也逐渐被确立,而具有功能化的法益正是风险刑法的重要组成内容,风险刑法的运作基础是法益中的保护原则。风险刑法是风险社会中的新刑法概念体系,就当前风险刑法发展结果来看,风险刑法尚未行为自身独立的存在形式,而需要从传统的刑法内容中不断吸取和借鉴有效内容,之后根据社会发展的进程作出定向改变,而风向刑法的服务对象和立法原则原则根本是刑法法益,若不对传承的法益做功能化改变,则风险刑法的立法初衷与传统的刑法法益原则会产生强烈的冲突,这样风险刑法不仅无法确立正确的风险意识,还是使其发展方向陷入不伦不类这一尴尬境地,可以说刑法法益的功能化改变时刑法向着功能化、风险化、预防性方向发展的“精神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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