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houhong
2014-04-22
风险社会的刑法功能化发展途径分析,使之更能匹配社会的发展形势使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
什么是社会风险意识下的刑法功能化,这里简单来说,二零零二年由Steven Spielberg指导的影片《Minority Report》(中文译名《少数派报告》)一经上映就引起了不少的社会舆论,当然有影片本身的,也有由影片引申出来的话题。影片讲述了一个科学技术及其发展的时代,执法人员已经可以在犯罪发生前就能够预知,并可以用“意识犯罪”和“意识证据”这两个概念来给刑事犯罪的犯罪定罪,并处以刑事处罚。该法律主体一出就引起了法律各界和社会中的积极讨论,且不说该种法律制裁方式是否违背了刑法的立法原则,但这种具有“预知”能力的刑法功能与社会风险下的刑法功能化具有几分“神似”。
一、风险社会意识下的刑法功能化的概念
要想弄清楚怎样使刑法在风险社会意识下形成功能化,我们就要明确两个基本概念,什么是风险社会与刑法功能化。
(一)风险社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政治、科技等内容的突飞猛进,可以说与刑法意识形成之初的社会环境有着翻天覆地般的差别,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本想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的持续发展、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来解决人类与社会之间、人类与环境之间、环境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关系,但是实际情况是有社会进步引发的问题更多了,自然资源的枯竭、恐怖主义的产生、生态破坏的威胁等等这些危害到社会发展与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因素我们都可以称之为社会风险因素,而有这些风险因素所组成的就是风险社会。随着全球风险意识的觉醒,使人们认识到社会风险预防的重要性,而作为法治措施之一的刑法,是否可以具有“预防”能力,也就成了刑法发展过程中焦点问题。
(二)刑法功能化
刑法功能化主要包含这样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刑法罪责原则功能化、刑法法益原则功能化。相对于传统刑法的立法原则而言风险社会下的刑法功能化意识具有着极大的冲击力,刑法从其立法原则上分析,刑法的立法目由一开始的只针对据犯罪事实的罪犯,发展到对较为具体的犯罪内容进行刑罚,在进一步发展到一些抽象的犯罪概念进行刑罚,刑罚内容的变革和发展都是基于社会的重大变革之下的,而在风险社会的概念下,具有预防能力的刑法功能化内动无论是对立法的目的还是罪责的基本原则而言都是具有冲击性的。
二、刑法罪责原则功能化
刑法的一种重要的核心点就是罪责原则,罪责原则是指,一个人如果犯了罪就必须对这一犯罪行为负责,或者说这一犯罪者对罪行具有一定责任,而在对其进行刑法判决时需根据犯罪者的具体责任而定罪,总之,刑罚是与责任紧密相连的,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罪责是法治审判的根本原则,如果子啊对一个犯罪者进行审判时脱离了罪责原则,那么法律的法力效力也就无从谈起,人民也就不会对法律产生认可,这样就导致法治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得不相应的法治结果。所以可以这样说,罪责原则的确立是使法律刑法不能够随意实现,是保障社会公民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重要手段,能够个人权利不至于沦为国家权利的实验品。自德国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采用刑事政策为主导以来,具有预防能力的刑法意识被逐渐唤醒,用刑法预防原则取代传统的罪责原则的呼声也此起彼伏,就此具有罪责原则的刑法意识与具有的预防意识的刑法意识陷入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局面,此消彼长,成了一种微妙的对立关系,从深层次分析,这样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具有罪责意识的刑法已经无法满足这个时代的发展要求,刑法功能化意识正在逐渐得从原有的刑法意识中分离出来并且逐渐壮大,是罪责刑法弄能化障碍的具体表现。但就当前的法律发展环境来看,尽管采用以刑事政策为刑法行为主要导向的目的功能化理论已经稳稳站住脚,并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影响力,但这种影响力和理论支持却仍然不足以动摇刑法中罪责原则的地位,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中罪责理论能够发生改变,但刑法罪责原则所体现出来的主要功能却绝不可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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