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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综合主义刑法观念的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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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8

综合主义刑法观念之西方经验

西方从18世纪中期正式告别野蛮专制进入民主文明开始,刑法观念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演变进化,经历了个人自由主义到社会防卫主义的发展过程,其立法和刑罚改革的重点也从注重个人权利之保护转变为注重共同生活利益之维护。二战以后,综合主义的刑法思想渐占优势,该思想主张以道义责任的观点说明刑罚的本质,同时兼顾社会防卫的需要,主张充分发挥刑法预防犯罪的积极功能。

各国的刑法典及其草案,也都体现了刑法综合主义的精神。在该观念的影响下,各国的刑事立法都体现出了犯罪扩大化以及刑罚社会化的倾向,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刑事法网空前严密,立法从“结果本位”转变为“行为本位”,大量设置行政刑法;二是刑罚轻缓化、人道化成为大趋势,“犯罪人”开始走进理论家的视野,矫正理论风靡一时,保安处分作为与刑罚并重的犯罪处遇措施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但是从20世纪末期开始,出现了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由于其大规模滥杀无辜的特点,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给人们带来的恐惧要远远大于传统的自然犯,对现代社会的安全秩序造成了致命打击。面对这一严峻局势,许多国家快速采取了相应措施,进一步扩大犯罪化立法,提前刑法介入时间,加强行政法与刑法连接的契合度与紧密度,更加突出了刑法的秩序保障功能,旨在维护人类最基本的安全秩序。

综合主义刑法观念之中国愿景

西方刑法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每一次刑法观念的兴起都深刻植根于经济社会的变革,具有自主性与完整性。而我国的刑法思想并未经历资本主义学说的启蒙开化,及至近代,伴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的强势入侵,刑法在革命的历史洪流中几经全盘照搬又全盘废弃,其发展并不曾植根于我国经济制度、国家组织、市民社会的深刻变革之中。直到新中国实施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之后,我国的刑法建设才正式步入正轨。然而在这样一个极具开放色彩的环境中,刑法实践一方面得时刻紧跟国内经济改革步伐,另一方面又不得不裹挟在世界经济和国际政治的潮流中,艰难地探索着一条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和国际接轨的法治道路,还未来得及诞生思想,刑法就已经应对飞速发展的社会进行了革新。

现今,世界各国的刑法都逐渐摆脱了各种本位主义的争论,走上了理性探求治理犯罪之综合措施的道路,浅谈综合主义刑法观念的提倡,而对于我国而言,无疑才刚刚上路,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刑法谦抑主义适当消减。刑法谦抑主义的消减是针对刑事立法活动而言,因此必须对立法上的谦抑主义和司法上的谦抑主义做出区分、并主张。随着人权法治观念的进步,司法上的谦抑主义必将不断得到强化与延展,适用于侦查、起诉、定罪以及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的全过程;而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以及全球化带来的风险与矛盾的增加,在“自由给安全让路”的观念深入人心的当代社会,人们更加关注的是刑法的“预防性”、“及时性”和“严密性”,因此立法上的谦抑主义必将遭遇一定程度的消减,表现为立法的继续犯罪化趋势。显然,目前谦抑论者对此观点并不认同,尤其对刑法立法在边界问题上过于积极的做法不能容忍,这种意见对立的局面深刻反映了当前我国刑法立法的尴尬处境:即当刑法还没有将制约国家刑罚权的观念淋漓贯彻的时候,就面临着经济飞速发展以及全球化带来的诸多风险与矛盾,由此导致理论者对于刑法立法是否能够处理好保障人权与维护秩序的关系没有信心。

二,刑法的矫正教育功能逐渐凸显。矫正理论自19世纪末在西方风靡了近一个世纪后,于20世纪70年代逐渐衰落,其主要原因是矫正的效果并不像预期的那样完美,矫正不能替代刑罚。尤其在我国,“刑法规制的对象是行为而不是行为人”更是刑法理论之圭臬。在这样的理论倾向下,尽管我们也强调刑罚的功能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但司法实践却常常与之相悖,在适用中更多地强调惩罚,重刑主义长期盛行,教育矫正被简单地等同于劳动改造。笔者认为,矫正理论在西方之所以被贴上失败的标签,根本原因不是矫正制度的失败,而是理论家太过理想化,企图用矫正来消除犯罪,而实际上矫正制度对于西方社会人权理论的进步、犯罪人的处遇、司法制度的进步还是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需要指出的是,强调刑法的矫正教育功能并不意味着对刑罚的摒弃或抑制,刑罚与矫正的双轨制才是我国未来刑罚制度的理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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