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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我国资本刑法的完善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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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4

总的来说,虚报注册资本罪“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金刑配置,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金刑配置,都比公司法中处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处罚力度小,也即公司法上的罚款,严厉于刑法上的罚金,这就显现出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在罚金刑的配置上,与公司法中的法律责任存在失衡问题。而且,公司法上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有“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这一规定可谓是决定公司的“生死”,处罚严厉程度可见一斑。但是在刑法上,却没有对公司资格的限制。

实现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虚假出资行为和抽逃出资行为在法律制裁上的平衡,解决途径在于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罚配置上进行完善。为此,我们可以考虑从罚金刑数额的配置上加以完善。作为犯罪行为的罚金刑数额,应当大于或者至少等于作为相应经济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希望这点能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

总之,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发展和公司法的修订推动了刑法对公司资本规制的理念变革。公司资本刑法的完善,要秉持协调性和适度性的原则,在充分考虑我国市场经济深化改革现状、尊重市场配置资源规律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刑法规制的理念,坚持安全与效率并重,保持刑法的有限性,合理规划资本犯罪的犯罪圈,有所为有所不为,以保护我国市场经济领域的自由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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