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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俄罗斯刑事实体法律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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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5

第二个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该原则是俄罗斯宪法原则在刑法基本法中的具体化。俄罗斯刑法第4条规定,对犯罪人,无论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状况、职务高低、居住地、宗教信仰、归属社团等其他情况,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个基本原则是罪过原则。这是前苏联和现今的俄罗斯立法的一贯做法。罪过是行为人对行为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俄罗斯刑法第5条规定,禁止客观归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只能是因为有罪过地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并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四个基本原则是公正原则。任何法律都包含着公平、公正的精神。这是世界刑法普适性原则在俄罗斯刑法中的体现,可以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代替之。俄罗斯刑法第6条规定,应当公平地对犯罪人实施刑罚和其他刑事制裁方法,即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性质及其程度、实施犯罪的情形、个人的罪过相适应。任何人不得为同一个犯罪承担二次刑事责任。

第五个基本原则是人道原则。俄罗斯刑法的人道原则体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受害人的人道,另一方面是对犯罪人的人道。俄罗斯刑法第7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律保障人的安全。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和其他刑事制裁方法,不得以造成身体痛苦或者侮辱人格为目的。可见,人道主义原则涵盖了人的权利诸多方面,是将人的价值、尊严、自由、幸福提上了重要高度。俄罗斯刑法典一改过去的刑法体例,将保护个人权利放置在分则之首,是刑法人道原则的再次展示。

(三)犯罪概念与犯罪种类浓缩了入罪法网

俄罗斯刑法典共配置了350多个罪名,经过多次增补与删除,罪名数还是300以上。大量的个罪各有自己的犯罪构成,也有不同的法定刑。不管怎样,这些细小的每一个犯罪行为都无法回避最原始的犯罪概念与犯罪种类的制约。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抛弃了以往扩张实质犯罪概念,弱化形式概念的做法,而是实质与形式并存又突显形式特征的犯罪概念,这也是俄罗斯更加注重法治的端倪闪现。犯罪概念的混合型,突出了刑事违法性,科学解决了什么是犯罪的疑惑。同时,强调行为社会危害性,公正回答了为什么规定为犯罪的深层究问。在宏大的犯罪概念支配下,编织了俄罗斯刑法典的犯罪圈,高屋建瓴划定了入罪与排除犯罪的分水岭,塑造了不同犯罪行为的临界点,划清了不同特质行为的界限。不论怎样条分缕析,最终都汇聚到起始的源头犯罪的概念上。刑法典第14条规定,有罪过地实施本法以刑罚相威胁并被本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是犯罪。形式上符合本法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因情节轻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是犯罪。正如俄罗斯学者评价道,没有统一的概念,不仅阻碍了学科研究,还为实践活动带来困难,障碍了与犯罪的斗争[4]。

俄罗斯刑法典的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内容庞杂,客体众多。看似琐碎的犯罪排列背后,其实按照罪重与罪轻清晰划分为四大类犯罪行为。这是俄罗斯刑法首次提出,依据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划分犯罪的种类立法条款。俄罗斯刑法经过2001年的修改,第15条犯罪的种类内容发生了细微变动,主要有如下5个条款:第1款是犯罪种类的纲领式宣言,依据本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不同,将犯罪划分为轻罪、中等严重的犯罪、严重的犯罪、特别严重的犯罪。可见,俄罗斯刑法所言的犯罪总共有四种,划分的基础在于行为性质的严重与否、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接着就是深入解释符合什么样条件,可以认定为轻罪,还是严重犯罪。第2款是轻罪的立法定义。即,实施本法规定的剥夺自由刑期最高不超过2年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是轻罪。第3款是中等严重犯罪的法律界定。即,实施本法规定的剥夺自由刑期最高不超过5年的故意行为和超过2年的过失行为,是中等严重犯罪。第4款是严重犯罪的立法概念。即,实施本法规定的剥夺自由刑期最高不超过10年的故意行为,是严重犯罪。这里,严重犯罪仅仅限于一个罪过故意。第5款是特别严重犯罪的刑法规定。即,实施本法规定的剥夺自由刑期最高超过10年的故意行为或其他更为严厉行为,是特别严重犯罪。通常情况下,比如故意杀人等严重威胁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都视为特别严重的犯罪。

俄罗斯刑法典分则共19章,按照犯罪客体分类,可谓是19类罪,所有这些统统纳入到刑法总则四大类犯罪里,言简意赅地点睛出轻罪与重罪的标签,显示了犯罪分类的专门化、规范化与明确化,同时更加密切了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内在关联纽带,巩固了立法的社会性与法律性的统一。通过一组数据,可以反映出此种分类的优点。在刑法分则350多个罪名中,轻罪占32.8%,中等严重犯罪占33.7%,严重犯罪占23.5%,特别严重犯罪占10%,大约有53个罪名[5]。由此观之,俄罗斯刑法中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犯罪比重较小,轻罪和中等严重犯罪居多,犯罪分类的比例适当,应用性强,有益于审判实践的需要。

(四)刑罚目的与刑罚方式牵引着刑罚的走向

俄罗斯联邦1996年刑法典在世界刑法立法史上第一次规定了刑罚的概念。该概念是俄罗斯刑罚内容的集中展现。刑法第43条第1款开宗明义指出,刑罚,是指由法院刑事审判做出的国家强制措施。刑罚适用于有罪过地实施犯罪的人。刑罚就是依照本法规定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的权利和自由。从这个立法概念中,笔者归纳出俄罗斯刑罚具有的特征是:刑罚的前提或者根据在于实施犯罪,刑罚处罚是犯罪必然的后果。刑罚的内容是剥夺或者限制被判刑人的权利、自由。这里,就自由而言,最严酷的剥夺自由是死刑判决,其次是终身剥夺自由,再次是限制自由。刑罚的处罚对象是被判决有罪的人。只有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为有罪的人,才能接受刑罚。刑罚的性质是国家强制措施。刑罚的判处和执行不以被判刑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一旦做出,具有刑事强制性。除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审判机关外,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作出刑罚的裁判。不服刑罚判决启动刑事上诉程序的,最终的刑罚处断依然由法院作出。减轻刑罚还是从重处罚,刑罚权一律归法院实施。法院作出的有关刑罚裁量的判决均具有强制力。以上这些,都反映了俄罗斯刑罚的内涵与外延。在刑罚立法概念引导下,俄罗斯建立了独立的刑罚模式与体制。

刑罚目的是俄罗斯根据犯罪现状,借助刑罚的手段惩罚与预防犯罪,主观上预设达到的目标和结果。俄罗斯刑法第43条第2款规定,适用刑罚的目的旨在恢复社会公正、改造犯罪人和预防犯新罪。这里,刑罚的目的是人们美好的愿望与追求,积极力求实现,但不能说一定完全实现。通过对判刑人实施刑罚,有可能实现恢复社会公正的初始样态,比如法院对判刑人处以罚金,用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就在某种限度内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等于平复了犯罪引致的不公。改造犯罪人的刑罚目的一方面视刑罚对犯罪人产生了什么功效,另一方面在于累犯是否彻底锐减。预防实施新的犯罪,重在处理好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制定良好的刑事政策,完善齐备的刑事法律制度。

刑罚的方式预示一国刑法是重刑思想占上风,还是轻刑观念为主流。俄罗斯刑法依据刑罚的方式不同,划分为三种:第一种是限制和剥夺自由的刑罚,比如监禁。第二种是限制和剥夺自由之外的刑罚,比如没收财产。第三种是死刑,即生命刑。总体而言,俄罗斯刑罚的走势是逐渐轻缓,刑法的公平与人道原则已经渗透到了刑罚的精髓中。有数据证明,1998年,限制和剥夺自由之外的刑罚占整个刑罚的67.8%,到了2002年上半年为69.3%[6]。俄罗斯刑罚呈宽和态势,以死刑为例,法律上虽然规定了死刑,但是实际上已经立而不用,法院不再作出死刑判决。

(五)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彰显了刑法的特殊从宽

俄罗斯刑法第5编专门设10个条款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俄罗斯刑事立法第87条规定,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刑法第87条第2款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高度概括为:可以判处刑罚或者适用教育感化强制措施。2003年修改为:可以适用教育感化强制措施或者直接适用刑罚。在免予刑事处罚时,法院可以将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安置到教育机构所属的封闭矫正场所。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罪网开一面,或者适用刑罚的替代措施教育感化,或者适用刑罚选择宽缓的刑种与较短的刑期,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刑。比如,刑法第88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只适用6种刑罚,罚金、剥夺从事某种活动、强制劳动、劳动改造、拘役、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其中,罚金的适用受到限制,必须是未成年人有独立追缴的工资、财产时,才可判处罚金。剥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一般是从事和成年人一样的交通运输活动、商业经营活动触犯刑律应当处罚时,才有可能予以剥夺。强制劳动是未成年人业余时间能胜任的工作,劳动时间为40至160小时。有学者指出,这一刑种目前尚未实施,有待创造适用的必要条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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