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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5
当然,对未成年人更多适用的是强制性教育感化措施,这是在免除他们的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罚基础上而采取的特殊手段。这些措施出发点在于教育感化未成年犯罪人,消除犯罪意识。所以,措施的内容是独一无二的教育,措施的性质因是由国家公权力强制执行而带有强制性。俄罗斯刑法第90条规定了以下独特的教育感化强制方法:警告;交给父母或代为父母的监护人、国家专门机构进行监管;责令弥补所造成的损害;限制空闲时间或者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作出特别规定。这些强制教育感化措施可以适用一种,也可以多种同时并用。可见,未成年人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主旨已经充分体现于俄罗斯刑法中。同时,再次说明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不同于刑罚,二者不可混谈。在刑事立法中,应该对未成年人贯彻刑事责任从宽、刑罚从轻的原则。
三、俄罗斯刑事实体法律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
笔者认为,通过上文概要地阐释俄罗斯刑事实体法律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内容要点,完全可以归纳出其改革的主要特点。即,从纵向而论,俄罗斯刑事实体法律制度改革更加公正、人道与开放;从横向比较,俄罗斯刑事实体法律制度改革更显文明、进步与人性。当然,就其自身频繁改革而言,不可避免裹挟着冗余、零散、粗疏的泥沙,这是显著的不足特征。俄罗斯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苏联消失了,俄罗斯取而代之登上了世界舞台。从此,在剧烈的政治经济文化冲击下,社会性质已然改变的俄罗斯在改革的摸索中走上了独立的法律发展道路,掀开了俄罗斯刑事立法的新篇章。究其主要特点,笔者概括为以下主要方面:
(一)特点之一:法治与人道共生
法治或称法的统治,是一种治国理念,是社会制度体系的运行状态,是国家管理的方针。法治社会的定分止争依赖法律。因此,法治是法律的保障,法律是法治的平台。一部法律是否具有进步性看其是否彰显了法治精神。考量的尺度在于颁布的法律是否获得普遍的认同,而不是屈从强权高压,被迫服从;认同的法律是否被评价为良法,得到应有的尊重,而不是恶法的残酷,独裁者的嚣张。通过考察俄罗斯刑法发展史,笔者认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法律始于1996年的俄罗斯刑法典。除了类推制度的横亘制衡被彻底清除外,最重要的是该法律明确列出了法制原则。自然,笔者并不是妄自割裂历史,不能否定俄罗斯刑法的沿袭、传承中的创新,只不过在法治发展道路上,俄罗斯刑法是最重要的历史转折点。转折的标志之一是法治的弘扬,比如俄罗斯刑法中法制原则、人人平等原则、公正原则等,都是一种现代法治社会的做法。完善的法典结构更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展示,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由编章条款项连接为一体,体系完整,条理清晰。编下设章,章里包含着若干条,每一条中分为几款或者附注的项。刑法典体系共分为12编34章360条。从中可看出,罪刑法定贯彻始终。
另一个重大转折标志是刑法的人道性。法治与人道并行不悖,相辅相成。人道意味着仁慈、宽恕、博爱,意味着亲和的美德。它与残忍、严酷、冷漠势不两立。如今,人道带着政治仁慈的光环走入了宽容为大的伦理世界,以至于学者们感叹,宽容已成为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伦理要求之一[8]。这说明,刑法必须人道并且应该如此,天经地义使然。刑法的不人道与不宽缓,反倒遭致人们的谩骂与攻击。要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其实也是在最大可能地减少不幸。人道向右看齐,追求的是最大幸福的收益,向左转是力求最小的不幸支出。这是人道的两个不同侧面,都应该平衡对待。人道放置在刑法的天平上,无论是对普通公民,还是犯罪人,都同样释放出人性的光辉。俄罗斯刑法的人道绽放就是将人道原则作为刑法的刚性原则,以易懂确切的文字表述出来,这在世界刑事立法上极其少见。具体而言,刑法的人道性表现在各个条文之中。比如,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时,以特殊的教育感化为主,应当减轻处罚,并且还要参照他的生活状况、教育环境、心理发育程度、其他个性特点、长辈对他的影响等,做出裁量。对妇女、精神疾病人员、老人的刑事责任规定,其中妇女以及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法院下判决时已满65周岁的男性不适用死刑;精神疾病人员强制医疗等等。
(二)特点之二:保护与保障共荣
俄罗斯刑法诞生之时,正是世界上以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为两大发展主题的关键期。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到1994年底,联合国已制定国际人权宣言与公约71个[9]。《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的价值诉求影响并触动了俄罗斯刑法典的灵魂,俄罗斯宪法宣布的人、人的权利与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为刑法典奠定了坚固的根基。俄罗斯刑法第2条开门见山声明了刑法的任务,宣扬了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的法律呼声。刑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的任务是: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保护所有权,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捍卫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以预防犯罪的侵害,保障人类的和平与安全,以及预防犯罪。刑事法作为最广泛与最严厉的公法规范,理应以保护人民和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这些意识已经深深烙印于俄罗斯刑法中,即便后来几十次的废除、增设、补充刑法,刑法的任务始终没有改变。换言之,国家的所有调整、修改、附注说明的刑法活动,俄联邦法令的发布,都是力图圆满完成刑法的任务。
约翰·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所有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10]。若要彻底落实保护与保障的机能,必须有一部事无巨细的良法规制人的行为。俄罗斯刑法正是如此设计的。刑法第2条第2款郑重宣告,为了实现刑法的任务,本法规定刑事责任的根据和原则,规定何种侵害公民、社会、国家的行为是犯罪,同时规定处罚犯罪的刑罚种类以及其他刑法性质的措施。从中可发现,俄罗斯刑法是全体公民的大宪章,不单纯是对犯罪人的人权保护与保障,还赋予被害人、其他社会成员的保护与保障。保护了基本人权,就是保障了人权,就是保护了全体社会。俄罗斯刑法的任务浓缩了二者的平等关系,保证无辜的人不受任意刑事追究与刑事处罚的威胁,保障受刑事追诉的人享有正当的权利与合理的待遇。从刑法角度分析,保护社会,侧重于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扩张,或者称之为积极应对犯罪的惩治;保障人权,侧重于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即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限缩,展示了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轻刑化的温情。俄罗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与罪过的规定,加重累犯的刑事责任,扩张非犯罪行为的范围,刑种由轻到重的排列,保护个人、社会与国家的排序结构,扩大罚金刑的比重等等,都是刑法保护与保障共荣特征的具体范例。俄罗斯刑法彻底显示出当今全球刑法发展的事态,正如我国学者评价道,全球纵观长达数千年的世界刑罚演进史,可以发现刑罚之演进的明显特征是趋向于轻缓化和人道化[11]。
(三)特点之三:频繁与纰漏共存
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出台后,在社会上、理论界与实务部门中都获得了一致好评。因为它是应运而生符合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的较为完善的法典。由于社会变革远远超出立法的初衷,激烈变化的社会现实逼迫立法者无奈地进行删改修补。据统计,刑法生效后的10年内,立法修改达50次之多。结果是刑法总则50个条文被修订,占全部总则规范的48%,分则有244个条文的罪责规范被调整,占全部分则总数的89%,被废除的条款有7个,某个条款项下被增设的副条文总共有29个[12]。笔者认为,应当肯定俄罗斯刑法紧随变革需要而不致被废弃的随时变法、积极出击之举。问题是,法律的过于动荡与变迁,制定的应急与仓促会不会割断法律的连续与稳定?会不会削弱法律的统一与权威?实际上,俄罗斯刑法典的修改往往是以动制动的速度立法,而不是动中有静的理智观望,过于冒进与激情,确实给人们带来新鲜与超前的立法满足,但是也造成了法律前后矛盾与散乱的窘相。刑法修改的愿望是查缺补漏,缺口被新条文充实,又出现新的裂痕,立法漏洞被后来的法规缝合,继而再度开裂。俄罗斯刑法的母体负载了过于沉重的修补之痛,甚至出现一个恐怖活动罪就被修改了5次之多。不可否认,法律不是僵化的硬物,需要接受立、改、废的洗礼,比如在俄罗斯恐怖活动的高发期,尤其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泛滥之际,及时修正本国的恐怖活动犯罪具有现实积极意义。但不能仅以修法将恐怖活动犯罪梳理得较为科学与合理,就一味沉浸在整个刑事法律体系的完美欢愉中。瑕不掩瑜,俄罗斯刑事实体法律制度出现的瑕疵,在留给我们深刻的教训同时,更应该反思的是怎样避免走弯路,如何取其优良性能。
综上所述,俄罗斯刑事立法的建立与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瞬间出现的,而是有着深厚的法律文化沉淀与累积,即苏联时期刑事立法的内容与模式对后来的俄罗斯刑事法的构建产生了深远影响。倘若评价当下的俄罗斯刑事立法,必须寻找到法律的源头,在一脉相承中全面解读俄罗斯刑事法的全景。同时,还要客观评价俄罗斯立法自身的变化与发展。俄罗斯刑法典及其之后的修改,无一例外,在宽缓与严厉之间抉择时向宽缓偏移,偶然激增的严重犯罪则会出现重之又重,改变了过去一贯从严的做法。俄罗斯刑法所坚守的法制与人道原则并举,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对其他国家刑事立法的制定与完善都有不可或缺的影响。俄罗斯多次修改刑法遭致的冗余与庞杂,会随着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持续上升而日渐消除。
【注释与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0.
[2]Осипов Г.В.Социология и общество.Социологический анализ российской смуты.Москва: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Норма,2007.С.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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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Кудрявцев В.Н.Общая теория квалификации преступленйи.М.Юристь.1999.С.68.
[5]Кузнецова.Н.Ф.Курс уголовного права.Том1.Москва.,2002.С.154.
[6]赵微,俄罗斯联邦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17.
[7]黄道秀译.俄罗斯刑法教程·下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849.
[8][德]考夫曼.刘幸义,等译.法律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37.
[9]韩啸,高元城.人权保障价值取向下的刑罚理念研究[J].河北法学,2013,(9):92.
[10][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M].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97.203.
[11]赵秉志,王俊平.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我国刑法立法[J].河北法学,2008,(11):6.
[12]赵路译.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序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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