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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
通说的观点是以盗窃行为的“秘密性”和抢夺行为的“公然性”作为区分盗窃与抢夺的标准,由于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行为人自以为没有被人发觉,而事实上行为人的行为一直在他人关注之下的情形,通说对“秘密性”与“公然性”的要求仅限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而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是否具有“秘密性”则再所不论,马克昌教授指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自认为采取的是不被被害人发觉的方法取得并且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的实质在于行为人自认为行为时隐秘的、暗中的,至于事实上是否隐秘、暗中,不影响行为的性质。
但通说的观点受到了诸多诟病,张明楷教授认为,通说的观点仅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作为区分盗窃与抢夺的标准,这一做法颠倒了认定犯罪的顺序,认定犯罪应当从客观到主观,先考察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再考察是否存在可以讲客观行为归责于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同时,通说的观点导致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没有任何区别,形成了“客观行为类型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内容不同”的不合理局面,另外通说的观点也无法处理行为人以和平方式取得财物,根本不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被他人发觉的情形。从而提出,公开盗窃的情形大量存在,刑法理论应当面对现实,承认公开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区分盗窃于抢夺行为的标准是抢夺行为必须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而盗窃行为不具有这种可能性。
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盗窃与抢夺的划分,然而该标准将抢夺罪的成立范围限制得过窄,有轻纵犯罪之嫌。例如:张某潜入王某的新婚房内,撬开抽屉,箱子等翻找财物,被王某之母赵某发现,赵某既没有喊捉贼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对张某的行为予以制止,只是在一旁央求张某不要拿走自己儿子的东西,张某未理会赵某,继续翻找财物,最后拿走现金5000元。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张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显然缺乏合理性。有学者在对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提出批评的同时,对通说“秘密性”的内涵进行重新界定,提出这种“秘密性”主要是针对于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而言。
“秘密性”是区分盗窃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否定盗窃罪的“秘密性”可能给司法实践中盗窃罪的认定带来更大的分歧,也不符合社会生活中人们对盗窃行为的一般认知。采用通说的观点将“秘密性”和“公然性”作为区分盗窃与抢夺的标准,并非仅以主观因素作为区分盗窃与抢夺的标准,因为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的判断并非仅以行为人的供述为依据,而是要通过对其客观行为分析来判断,而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不同也必然导致其取得财物的行为方式不同。同时,他人(包括被害人)是否知道行为人正在实施盗窃行为,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秘密性”是相对行为人而言,体现盗窃与抢夺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同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是在知道他人明知自己在非法取得财物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
在法哲学原理、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联系具体案例和社会生活,对刑法所规定的盗窃和抢夺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解释,反而更有利于刑法的完善。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浅谈盗窃与抢夺行为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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