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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客观超过要素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4-12-11

在具体展开规范分析与刑法解释之前,将对定量因素以及其相关学术观点作简要介绍,以使后文论述能在恰当的刑法理论语境下进行,以下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试述客观超过要素

定量因素的概念与特征定量因素是我国刑法“立法定性+定量”模式下特有概念。与德日刑法“立法定性、司法定量”不同,我国刑法是“以行为及危害程度(量)区分一般违法与犯罪的社会治安分权治理模式” ,即为了界定犯罪的既未遂、罪刑程度的高低等问题,刑法规定了大量诸如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之类的条文。这些规定由立法者制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影响着刑法解释、司法实践。刑法解释立足于既有条文,升华于理论研宄。从条文规定上看,譬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都是典型的定量因素规定。从理论上说,这些规定的作用在于对其修饰的行为、结果等客体作程度的限定,以期划定惩罚范围,明确刑法打击对象,实现罪状描述的精细化。故简要地说,定量因素是指在刑法分则的个罪规定中表明行为或损害结果严重程度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循着前述对定量因素的简要认识,具体地看,其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定量因素是我国特定立法模式的产物。定量因素的产生并不是所谓的学术创造,而是有确实的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我国的犯罪概念,该条文可视为定量因素的原则性规定。

关于定量因素的研宄,并不是什么前沿课题,学术界对其理论特征、体系定位的研宄由来己久,但却未有定论。对此,学术大家都有相关论述,但因为各自的理论前见与基础理论的不同,针对定量因素的具体理论体系也有所不同,观点颇多。可以说,对定量因素的解释有多种可能的途径,客观超过要素与量刑规则理论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种。所以,有必要在进一步详述客观超过要素与量刑规则理论,以及展开具体的规范示例分析前,对定量因素的相关理论作介绍、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各家所用的概念内涵外延是有所出入。例如,陈兴良教授站在其“罪体一罪责一罪量”的犯罪构成体系上,以“罪量要素”的概念指称“在具备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的前提下,表明行为对法益侵害程度的数量要件。”又如,储槐植教授基于犯罪概念中的“定性因素”,采用了 “定量因素”的概念与之形成对称。笔者认为,不论何种名称概念,都有其特定的理论语境,不能说“定量因素”的表述就一定好过“罪量要素”,但是,基于本文所讨论话题的中立性与研究性,使用较为中性、简明的描述更加合适。具体来说,“定量因素”一词很好地概括了关于犯罪的量的因素这一内涵,而且将定量因素的概念运用于各类学说中,都能起到引导共同话题的作用。所以下文,除了对特殊理论体系中的特殊称谓不作修改外,其余论述将以“定量因素”的表述为准,不再对概念名称作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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