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4-12-11
当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历经二十余年的发展进程,在适用法律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下面是青少年刑事检察工作的改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目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仍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难以适应时代的需要。笔者结合自己的检察工作实践,在学习相关理论著作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进行了深入理性的思考。本文拟从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角度,分析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的不足,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情况,充分履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一体化工作模式,构筑起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防范体系,进而成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会矫治。因此2010年新刑诉法的修改无疑是一个契机,它明确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予以特定规定,可谓是众望所归。新刑诉法的颁行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发展机遇,也给我们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带来一系列的变化和影响。
一、犯罪年龄日益向低龄化发展
由于未成年人心理状态不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差易冲动,及多为独生子女且以自我为中心等原因,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不断提前。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数逐年增多,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临折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年办理的一起抢劫、强奸、强制狼裹妇女案中,七名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才刚满15周岁。
二、多为共同犯罪、团伙作案
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其独立性益增强,但又尚未摆脱其依附性,因而未成年人更倾向于和同龄人交往,不信任家人与长辈,容揚被煽动、利用。加之,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和经验,个人单独行动往往难以成功,且实施犯罪行为时会有恐惧感。如果多人共同行动,就会增加安全感,减少作案阻力,成功实施犯罪。
标签: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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