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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程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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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7

事实上,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相似,各地人民法院的大量不当合并审理中也存在诸多侵犯被告人辩护权现象。同时,相比而言,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规范的合并审理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弊端。例如,目前全国各地法院都面临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专项任务,如果对所有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存在关联的被告人都无一例外地合并审理,那么,法院一次开庭审理的被告人往往动辄数十人乃至上百人、指控罪名十多项乃至数十项、案卷材料数千页乃至上万页。在这种情形下,极易造成以下弊端:庭审流于形式、剥夺了共同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权,导致了长期羁押、被告人减刑和假释权无法得到保障、影响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和申诉权、变相侵犯被告人的聘请辩护律师权和会见律师权,等等。虽然不当的合并审理可能带来上述诸多弊端,但是迄今尚未引起国内刑诉学界的重视,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目前基本上还没有系统探讨合并与分案审理的论文或者著述。有鉴于此,本文拟首先分析和评判分案审理的诉讼价值,全面介绍和比较其它国家和地区关于分案审理的立法及司法现状,然后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当的合并审理所造成的弊端,提出规范我国分案审理的立法构想。

当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之所以在立法上专门设置了合并审理与分案审理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在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之间作出明确的价值取舍,按照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的说法就是是否“有实益”,即“事实上合并与否,须视有无实益而定”[6]。合并审理“对全部的事件过程中只需为一次之举证,因此而保证了最大的诉讼经济”[7]。但是,“不管是数罪合并还是数被告人合并审判,对被告人的偏见性影响都是不可避免的。”

分案审理可以防止出现利害关系相反的共同被告人相互指控的局面,也可避免符合逻辑学中排中率的数罪被告人必须承认一罪的现象,从而将被告人被错误无辜定罪的可能性减低到最低程度。

第一,对于一名犯数罪的被告人而言,针对不同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可能会采取截然不同的辩护策略。例如,被告人可能对其中的一个指控罪行行使沉默权,对于另外一个指控罪行则如实供述。上述辩护策略从理论上讲无疑是立法上所赋予的权利,但是,在审判过程中却容易使陪审团或者庭审法官产生被告人避重就轻的主观偏见,从而加大被告人被无辜定罪的可能。[9]特别是当被告人可能采取相互矛盾的辩护策略时,比如被告人面临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和蓄意谋杀两项罪名的指控时,对于蓄意谋杀的控诉,被告人可能会以自己吸食酒精作为辩护理由,主张自己并不是蓄意谋杀,而针对违反交通法规的指控,被告人可能会使用“未饮酒”作为辩护理由。如果在这种情形下对被告人不分案进行审理,被告人的上述辩护策略也就无法实现,只能承认其中一项指控罪名。

第二,对于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利害关系相反的案件,分案审理可以避免被告人相互指控或者一方被告人受公诉人与另一方被告人联手夹击的局面。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共犯之间彼此存在利益之争,因此,共犯陈述常“避重就轻,诬攀他人,因而造成冤狱者,数见不鲜。”[10]特别是当共同被告人之间利害关系相反之时,共同被告人极有可能互相嫁祸或者推卸责任,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栽赃给其他的共同被告人。在上述情形下,必然会侵犯共同被告人之一的辩护权,因为“此时共同被告人之间的利益处于相反关系,整个庭审过程形同共同被告人彼此之间的控诉和反驳,而不是在公诉人和被告人之间展开,公诉人甚至如同隔岸观火,静看共同被告人彼此之间进行攻击和防御,控方不费吹灰之力而坐享渔人之利,对被告人防御非常不公平。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程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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