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10-10
2011年10月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引发的不仅是人们对于人性漠然的反思,也让“见危不救罪”写入刑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分析。
见危不救罪是否应该写入刑法应在透彻理解其含义、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现状等方面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此外,将其立法后,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见危不救的具体内涵
范忠信先生对于“见危不救”曾有过这样的表述:见危不救,泛指一切在他人危难时漠然处之,不予救助的态度或行为。这一表述,在作为对一个词语的解释时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如果将其作为对一个刑法罪名的解释则显得太过宽泛。见危不救一般应分为两类:能而不欲和欲而不能。能而不欲即指有能力救助,并且救助不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在他人确有危难、对此第三人存在救助依赖时,该第三人却放任其受伤害,这显然是一种有违道德底线的做法,为社会所唾弃。而欲而不能则恰恰相反,是指没有能力或实施了救助行为会为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显然,法律没有权利强迫一部分人牺牲自己的利益而去做利他的事情,而且这也绝对不会遭到社会的谴责。就好比在旁边看到小悦悦遭汽车碾压的是一位年迈的老人,试问,谁有会去责怪他没有伸出援手呢?
国外刑法中的见危不救罪所指的是“不负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主体,对处于有生命安全危险状态中而急需给予救助的人,自己能够救助而且明知给予救助对自己或对他人无危险,而竟不予救助的行为”。这一定义正符合了见危不救的第一种分类,即能而不欲,这在经济学中是一种违背了帕累托改进的做法,而这也正是人们呼吁的真正的见危不救罪的真正内涵。
将其分解来看,即为:
标签:刑法论文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