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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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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于2010年8月23日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草案(八)》,最终于2011年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基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遏制恶意欠薪现象的目的,确立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普遍性
2003年,温家宝总理帮助重庆农民工熊德明讨薪事件掀起了全社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关注。但欠薪问题却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较满意的解决。
2008年,在欧债危机影响下,经济环境的持续不乐观,使中小企业面临的生存环境更加困窘,欠薪事件也屡见不鲜。国家统计局2009年发布的对返乡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拖欠和耕地情况的调查表明,返乡农民工中有5.8%的被拖欠了劳动报酬。其中,保留工作只是回家过年的农民工中有4.4%被雇主拖欠劳动报酬,而需要重新找工作的返乡农民工中有8%被拖欠了劳动报酬。对于受金融危机影响而返回的农民工,因企业关停而返乡的农民工中有13%被拖欠了劳动报酬;因企业裁员而返乡的农民工中有5.7%被拖欠了劳动报酬。此调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欠薪行为的存在是普遍的,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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