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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6
1.持卡人透支时的资产状况。有无还款能力是通过持卡人透支时的资产状况来判断的,即持卡人是否具有可支配的用于还款的资产,如是否在银行有存款,是否有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是否有可预期的债权,如果持卡人具有可实现还款的资产,则银行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救济手段实现债权,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也不能认定持卡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透支资金的去向。赃款去向一般可作为判断诈骗类犯罪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推断依据之一,信用卡诈骗亦不例外。如果持卡人通过刷卡、取现、套现等方式进行大量大额透支,购买奢侈品,进入高档酒吧等场所消费,赌博或者购买毒品等非法活动,没有归还行动表示的,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反之,如果其透支仅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购买生活消费品等,则很难认定。
3、透支后的行为表现。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恶意透支往往透支后消极还款,仅归还远低于应还款额的欠款或者“借东墙补西墙”,从多张透支卡中相互取现还款,而且根本不考虑银行收取的高额手续费和利息,刻意改变联系方式,对银行催款置之不理,有弃卡的表现。而因透支后遇不可抗力不能还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持卡人,往往积极筹款,主动与银行联系协商制定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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