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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9
保护局负责有关更生保护政策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相关法令的修改和制定,并决定有关预算人事及更生保护制度和运行的基本事务。矫正保护审议会设于法务省,负责:第一,回答法务大臣的咨询,对矫正及更生保护制度的运作及相关重要事项进行审议;第二,批准更生保护法人的设立,制定更生保护设施和制定对被保护者的处遇方法等标准的法务省令时,要听取该会的意见。保护司选考会设于个保护观察所所在地。由地方检察长、地方法院院长、保护观察所所长、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委员长、保护司代表等委员组成。该会负责回答法务大臣或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的咨询,对保护司的委任和解任以及其他保护司制度发表意见。[8]
(2)负责更生保护事业的保护司、民间组织及职责
日本负责更生保护事业实施的民间人士称为保护司。保护观察官与保护司不同,是专职公务员,根据法律、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与更生保护相关的专门知识、实施保护观察、环境调整、犯罪预防活动。“保护司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一,人格及行动方面在社会上有威信;第二,具备完成职务所需要的热情以及充裕的时间;第三,生活上安定;第四,身体健康有活力。保护司的任务是具有社会奉献的精神,帮助曾经犯罪者改过自新的同时,努力进行预防犯罪宣传,肩负净化地域社会,为个人和公共福利做出贡献的任务。”[9]保护司无薪酬,但是可以领取全部或部分费用作为实际付出的补助金。政府对做出特别成绩的保护司给予奖励,并由法务大臣进行表彰以示酬劳。
着名的民间组织之一是更生保护妇女会,是以协助罪犯的改造为目的设立的,以女性志愿者为成员的预防犯罪的组织。主要活动为:“开展预防犯罪及流氓行为的活动;对更生保护设施的援助;对兄弟姐妹会的援助;对矫正设施收容者以及家属的援助,协助保护司的活动。”[10]另一个着名的民间组织是兄弟姐妹会(BBS)。BBS由已改邪归正的青少年和致力于净化环境的青少年志愿者组成。活动方式由已经改好的青少年与违法犯罪青少年结成好朋友,现身说法,鼓励其更生。
(三)更生保护的方式
1.台湾——出狱人自愿原则
如前所述,依据台湾2002年修正的《更生保护法》的规定,保护制度的开始于出狱人向更生保护会申请或者由监狱长官通知保护会去征询出狱人的意见,在其同意之后才开始。依据台湾《更生保护法》第11条,依据具体的情况,更生保护的方式可分为三种:“一、直接保护,以教导、感化或技艺训练之方式行之。其衰老、疾病或残废者,送由救济或医疗机构安置或治疗。二、间接保护:以辅导就业、就学或其他适当方式行之。三、暂时保护:以资送回籍或其他处所,或予以小额贷款或其他适当方式行之。”根据《更生保护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直接保护包括“一受保护人确需收容者,得暂时收容于更生保护会设置之收容机构,施予教导或从事各种生产事业及技艺训练。二更生保护会或分会对有工作能力之受保护人,得视其人数多寡,与有关机关、团体合作办理短期技艺训练或转介参加职业训练。三更生保护会或分会对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碍之受保护人,得转介收容或医疗机构安置或治疗。”依据《更生保护法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暂时保护包括旅费之资助、各种车票之代购及供给、膳宿费之资助、户口之协助申报、医药费之资助、护送受保护人回籍、回家或护送至其他处所及小额借款。
2.日本——由保护观察官决定具体的更生计划
出狱人更生保护制度的实施方式大致如下:首先,保护人与保护观察官面谈,制定更生计划书,在根据其性格、案情等因素选择与哪个保护司性格更加协调,从而选择合适的保护司;其次,由矫正对象拿着保护观察官的意见,在家人的陪同下首次拜访保护司。以后每月交流一次,往往也是在保护司人员家里面谈,喝茶或吃饭,边吃边谈,进行生活做人准则的引导;再次,根据被保护观察者的具体情况,具体工作方法大体上分为“监督指导”和“辅导援助保护”。监督方式是与其保持适当接触,督促其遵守,并使其感受到如不遵守可能会取消保护的心理强制。紧急更生保护制度是辅助援助的一种,它更多的体现的是对出狱人的保护。该制度大体内容如下:在对象受伤或疾病,没有适当的临时住所,没有居所或职业,可能妨碍更生的情况下,必须让该人住进公共福利设施,或其他设施接受医疗,食宿、职业方面的救助。最后,保护观察官也可以向保护司提出建议,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与保护对象面谈。如果保护对象出现再犯,则可由保护观察所所长或者接受指示的保护观察官决定中止保护观察。另外,日本还有合作雇主,他们根据出狱人的具体情况,给出狱人安排工作,使其通过工作获得新生。
五、我国大陆地区与更生保护制度相关的制度——安置帮教
我国大陆地区与出狱人保护有关的制度是安置帮教。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一直重视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始终将其作为巩固教育改造成果的一种手段来抓。
(一)我国安置帮教工作的概况如下:
1.无专门法律对该项工作进行规定。安置帮教工作的布置多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专门的工作会议上进行商讨并做出决议,然后下级或本级的工作人员据此完成或调整工作。目前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安置帮教工作。如2011年的中央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专门研究落实中央精神的具体措施。领导小组组长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同志,传达中央领导就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示批示并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管理工作进行部署。[10]湖南省安帮工作领导小组于2006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的意见》,从组织机构等方面对安置基地建设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11]
2。帮教机构——政府包办,本部门配合。中央综治办是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中都设有专门负责安置帮教工作的办公室,多被称为“安帮办”。“安帮办”负责建立刑释人员的信息管理平台,掌握本区刑释人员的释放日期,衔接,重点人员管控,安置,帮教情况。司法部负责在服刑人员出狱前,对其进行法律普及以及进行回归社会的风险评估,并将结果移交给其所在的县级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对刑释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帮助失业者就业及对符合条件者办理社会保险。民政部优先安置刑释人员就业,并组织志愿者队伍,对有生活困难的刑释人员进行援助。人民银行要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精神,为从事相关项目职业的刑释人员办理低息或免息贷款。[12]
3.安置帮教工作方式有:思想道德教育,知识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并对就业困难者进行补贴等等。如就业推荐:浙江省金华监狱联系嵊州市司法局,组织嵊州市品汇箱包有限责任公司深入监狱招工与两个月内即将出狱的42名服刑人员签订了就业意向书。如技能培训:湖南省星城监狱积极开展出监教育,加强职业技指导与管理术培训创业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累计培训2.6万人其中获得国家培训合格证2万人获得国家职业资格和等级鉴定证6000人。
4.帮教工作中大力发展安置帮教基地。尽管帮教工作方式有很多种,但是在各地取得实效最大的还是安置帮教基地。以湖南为例,截至2007年10月,全省共有143个安置基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的意见》,安置帮教基地须经县级以上安帮办严格审查批准后才可建立,并与其签订安置帮教协议。[15]有些地方为了使安置帮教基地多吸收刑释人员,以每人200元的标准补贴安置基地。2010年甘肃省政府财政也给予安置基地补贴,以每吸收一名刑释人员补贴300元为标准。[10]
五、我国安置帮教制度上的不足之处
与台湾地区及日本的更生保护制度相比较,大陆地区的安置帮教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我国台湾和日本都对出狱人的保护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正如上文所述,更像是政府部门的会议决策。如此,将不具有工作的连贯性和统一性。
2.没有充分发动民间力量。我国台湾和日本有各种民间组织和民间志愿者参见这项工作。但是大陆只是发动建立安置帮教基地,并没有在民众中扩大工作的影响力。如此,将不利于使出狱人去“犯罪分子”的标签化,也不利于刑释人员重生。
3.负责该项工作的责任机关和工作人员,并非专门人员。他们本身就有其他公务,这项工作就成了兼职,各项管理活动就成了形式化的走过场。但是日本有更生保护委员会和保护观察官专门负责管理该项事务,更有利于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
4.较少对出狱人进行心理帮教。日本的保护司都是较年长的成功人士,运用在家喝茶和吃饭等生活化的方式,对出狱人进行心理疏导,这有利于释放出狱人不容易为社会重新接受的压力。但是大陆的安置帮教多为物质上或技能上的教导,这方面比较缺少。
5.安置帮教工作多为形式和宏观上的指导。日本的更生保护制度更加生活化,保护司的工作地点多在家中,工作方式为“边吃边聊”。这样就拉近了双方的距离,使刑释人员从感情上更能体会到社会的关爱。我国大陆地区多做会议决策,从宏观上安排帮教工作,实施起来,刑释人员更像是一个被动的受体,并不能感受到双方地位的平等。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张甘妹.刑事政策[M].台湾:三民书局印行,1979年版.第2~3页.
[2][法]马克·安塞尔.从社会防护运动角度看西方国家刑事政策的新发展[J].王立宪译.中外法学,1989(2).
[3]马克昌,莫洪宪.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5页.
[4]转引自:林纪东.刑事政策学[M].台湾:国立编译馆出版,1969年版.第379页.
[5]张甘妹.刑事政策[M].台湾:三民书局印行,1979年版.第355~357页.
[6]郭华,刘志荣.日本更生保护的立法演变和发展[J].中国司法,2011年第12期.
[7]刘亚.日本更生保护制度[J].现代法学.1990年第2期.
[8]王钰,鲁兰.日本的更生保护制度[J].中国司法,2007年11期.
[9]姬素兰.浅谈日本的保护制度[J].公安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
[10]中央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各有关部门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精神进展综述[J].人民调解,2011年第2期.
[11]湖南省安置办.加大力度把安置帮教基地建好建实[J].人民调解,2008年第2期.
[12]中央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中央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J].人民调解,200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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