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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化审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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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2.法院院长的三种身份

人民法院的院长首先是法官,其次,院长这个职务实质上是行政职务,是一个行政机构中的行政长官,其行政属性决定院长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最后,院长还是党组书记,院长一般兼任党组书记,集党政大权于一身,即使行政“一把手”,又是党组织的“一把手”。三种身份的重合,决定了院长不仅是内部管理制度的中心人物,也是与外部体制的交汇点。党、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对法院的领导、监督和支持,以及无论正当地或者不正当地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干预,一般都是通过院长进行,院长再通过法院内部行政化的管理体制实现上级或者外部的领导、监督或者干预。

四、行政化审判管理制度的改革措施

(一)改革法官等级制度,实行法官级别的职称化管理

将全体法官独立出来,自成一个体系,行政上直属于法院院长和院务会,不再隶属于任何内设职能部门;业务上各自为主,直接在审判委员会或者法官会议下审理案件,减少内设行政部门,弱化法院审判职能内部行政性运作。同时,取消刑事、民事、行政、立案等不同业务庭建置,取消了相应的庭长、副庭长职务,从而消除层层审批制度,使法官能够专心与审判工作,作出独立判断。

(二)改革行政化的管理制度

将行政管理职务从审判中分离出来,取消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常人审判长的职务,仅仅保留院长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领导”职务,同一级法院中的所有法官在审判权、行政级别、法官等级与物质待遇等方面一律平等。

(三)取消案件审批制度和案件请示制度,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

现行的案件审批制度容易造成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现象,对我国司法程序造成极大的影响,一旦发生冤假错案难以分清责任主体。因此,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完善相应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审判公正。

(四)合理设置审判管理组织

按照审判与管理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独立的审判管理组织,履行对审判权运行过程中进行综合管理的职能。该审判管理组织的主要承保包括业务庭庭长,并以委员会形式组成,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具体执行机构为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等审判管理制度的主体,承担对案件审判的监督与保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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