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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公正的限制因素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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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二、司法公正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经济发展的速度惊人的增长,而司法不公的现象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不置可否,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种种不公正的问题,尤其是在地方和部门的利益问题比较明显。尽管司法机关不断的改变司法方式,但是不公正的现象并未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司法不公的现象有很多,但是产生的原因则不尽相同,将原因归结如下:

  (一)过度的行政化司法当前司法呈现出一个明显的特征为行政化司法严重。由于受到根深蒂固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影响,带着厚重的行政化色彩的司法活动随处可见。在我国,政府实行的行政化管理也深刻的影响到了司法者的待遇;在具体案例的处理上采用层报制度,并实行首长负责制和集体决定制。任何的责任均由集体承担,司法程序的混乱,导致司法活动的随意性强,未把责任落实到真正的责任人头上,给腐败提供了温床,导致司法不公。

  (二)司法地方化严重由于我国历来一直把法院、检察院置于地方政府和党委机关的领导下,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党对各项工作的领导作用,但地方政府对司法机关的控制却是不能被人们所接受的,也是有违背宪法之嫌的。现行的司法机关设置与管理体制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一方面宪法中规定法院依法独立办案,不受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另一方面又把法院的人、财、物置于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这明显是叫法官听命于地方各级政府。这是司法机关难以抵制地方政府的不正当干预,造成司法机关不是以法律为裁判依据,而是以地方政府利益及领导的意志为标准。司法的不独立,导致更严重的司法不公正。

  (三)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出现的各种司法不公正现象,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监督机制不健全,伴随着已有的制度未得到有效的运行。虽然法律上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仍有不小的漏洞尚未得到填补。一是法律监督只存在于形式,无实质意义可言;党政领导行使实质领导权,人大监督难以实现宪法赋予的职责。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对司法权监督的手段形式单调,手段匮乏,监督权的范围太小。领导们怕司法者揭露真相有损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威。

  (四)司法者素质、职业技能低下鉴于目前市场经济的影响,导致许多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质的改变,形成了错误价值取向,用金钱作为衡量人生价值的唯一标准。然而,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司法权的直接执行者与司法公正的效果产生直接必然的联系。目前,许多法官、检察官是未受到正规的法学高等教育、学历较低、缺乏相应的执业能力和岗位对工作人员思维、道德的特殊要求。也有些司法者进入司法机关后,不将精力投入钻研业务能力和知识技能中,不思进取,业务水平低下,职业道德败坏,导致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不满,降低司法的权威性。

  (五)媒体舆论误导公众的判断力媒体揭露司法不公正、司法腐败等社会不良、不公现象,对司法者的执法行为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也有利于解决社会各种亟待解决的民生热点问题。但是,媒体舆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过度的舆论监督必会干涉到正常的司法活动,甚至会影响到司法者在办案中法律思维的判断,危害到司法独立,根本上导致司法的不公正。网络的迅猛发展,网民的意见、评论对司法工作也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对未审结案件的偏见性、带有感情色彩的渲染和过激的言论表述,也产生不良的影响,使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判断,甚至引起领导超越法律对案件进行干涉,不利于弱势方利益的保护,难以实现公正。当然,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不止这些,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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