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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公正的限制因素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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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三、司法公正的解决方法对策

  (一)司法独立不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的干涉、独立于地方行政区划的行政管理之外,司法机关受干涉的最主要的因素是,物、财、人均受到地方政府的管理和调配。因此,司法权的独立就是,司法机关的物、财、人与地方政府分离,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分配和规划,不受到其他社会团体、个人等的任何干涉。正如汉密尔顿所言,控制物质等于控制人的思想和意志。

  (二)强化完善法律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功能。目前实现人大监督功能的途径主要是,第一,通过人大常委会或者代表们对一定时期的各个类型案件反映出各类热点问题分析总结,并且督促法院和其他有关的司法机关及时作出答复和判决意见。第二,运用人大的立法监督权去监督各级法院指定的地方性规范文件是否与全国性的法律相违背、抵触。然而,就当前的情况来看,人大监督也只是就具体的案例或者是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使其的监督权,不能有效的做到对司法干预的避免。因此,人大监督应该将其重心点放在对普遍适用性的监督上,即使对个案监督,也应该仅限于对案件的事后监督上。

  其次,加强司法机关自身监督。立法者在制定司法者从事司法活动中的行为规范,要加强其对自身司法行为的标准化的确定,在司法机关的内部构建良好的监督制约规章制度。完善司法者的错案纠错机制,同时,不断的提高司法者和司法机关的业务能力和范围。不断的加强自身的建设,使司法活动更加的透明化和公正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健康发展。

  (三)提高法官素质,增强法官尊荣感从最核心的司法活动环节来讲,法官的素质直接决定着案件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倘若法官的素质低差,怎么可能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呢?法律作为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保护墙,若有无能的人来把持,那社会将毫无正义可言。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官选任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选任法官的制度,以美国为例,本科教育没有法律,在研究生教育阶段选择法学专业。在毕业之后,进入律所从事实习和诉讼的工作,法院再从优秀的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中挑选优异者为法官。另外,应该对现有的司法者进行考核,对那些素质低下、业务能力差的司法工作者辞退,从整体上提高司法者的素质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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